獨立核算原則,又稱“獨立競爭原則”。是指確立跨國營業所得的一項原則。首見於美國1918年《國內收入法》,內容是稅務部門為了防止偷漏稅,對聯屬企業或相關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應參照獨立當事人之間的交易進行利潤再調整,以反映納稅人的真實所得。對常設機構與其附屬的總機構之間的交易和費用往來,按照沒有這種依附關係的完全獨立的企業來處理,允許常設機構從其毛收入中扣除為營業目的而發生的有關費用。
但對下列費用往來,除了屬於償還代墊實際發生的費用外,不得做任何扣除,它們包括:相互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使用專利權或其它權利而支付的類似款項,提供特別勞務或管理而相互支付的佣金手續費,相互提供資金所支付的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