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兒童義務教育

特殊兒童義務教育是指對盲、聾、智力落後、肢體殘疾兒童少年實行的一定年限的基礎教育。世界許多國家均有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在中國,根據 1985 年 5 月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和 1986 年 4 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學齡期各類特殊兒童的教育被納入義務教育軌道,是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北京、天津、上海、江蘇、山東等省、市先後從法律上作出對特殊兒童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的規定。

一些已開發國家提出較早,日本 1947年的教育法中有對6歲~14歲殘疾兒童實行義務教育的條文,至1979年,對各類殘疾兒童均實行國中義務教育;美國自 19世紀中期始,在聯邦及某些州的教育法規中提出對特殊兒童的義務教育問題,至 20世紀中葉,各州全部實現對殘疾兒童少年 8年~12年的義務教育,1975年又頒布《教育所有殘疾兒童法令》;蘇聯 1931年 6月發布《關於對有生理缺陷、智力落後和言語障礙兒童少年實行初等義務教育》的命令,20世紀 80年代,蘇聯的盲、聾學校實行十二年制中等義務教育,智力落後學校實行八年制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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