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兒童分類

特殊兒童分類是指按一定的目的、方法從不同角度劃分身心異常兒童的類別。主要目的在於提供符合其身心特點的特殊教育和有關服務。可按兒童異常狀況的性質劃分,如分為聾、盲、智力落後等;並可對某種異常狀況作進一步劃分,如聽覺障礙分為重聽和聾。可從醫學角度劃分,亦可從教育角度劃分,如將智力落後兒童分為“可教育的”、“可訓練的”、“需要監護的”。

美國將殘疾兒童分為 11類。各國的具體分類和名稱雖不統一,但均未超出美國的分類範圍。20世紀 50年代後,一些國家(如美國)將天才兒童列入特殊兒童範疇。一些教育家、心理學家和法律工作者認為,在兒童發展早期就冠之以“智力落後”、“聾”、“盲”等名稱,實際是將他們與正常人隔離,不利於其身心的健康成長和參與正常社會生活,故亦有對特殊兒童不加分類而以“具有特殊需要的兒童”概括,如英國、瑞典等國。中國 1990年 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分殘疾兒童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等 8類,在國務院有關特殊教育檔案中,還具體分為盲、低視力、聾、重聽、弱智、肢殘、學習障礙、語言障礙、情緒障礙等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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