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界定

現對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定義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農業目的,直接支配承包的國家或者農民集體所有農村土地,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界定
  • 類型:法律術語
理論界和實際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的理解差異甚大,不利於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實現物權方式的保護。
“傳統邏輯學認為,定義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質的較為簡短而明確的命題。下定義的過程。也是認識事物本質的過程。傳統的通過屬和種差下定義的方式,是古羅馬晚期邏輯學家波愛修(AniciusManiliusTorquatusSeverinusBoethius,約公元480一524年)提出的,即為:概念=概念所歸的屬+種差。屬加上種差,就構成了事物的本質屬性(特有屬性或因有屬性)。”
土地承包經營權定義所稱“農村土地”(即《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的“農村土地”),是指耕地、林地、草地、園地、養殖水面、“四荒“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這裡園地是指果園、桑園、茶園、咖啡園、橡膠園、可可園等農村土地。這裡“四荒“主要是指用於農業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也包括用於農業的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屬於物權,屬於物權中的他物權,屬於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且是一種新型用益物權。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我國農民自己創造的物權,獨具我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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