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實施辦法

《無錫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實施辦法》是1990年9月25日無錫市發布的檔案。

主要內容是為鼓勵開展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發明創造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和省計經委、省總工會、省財政廳發布的《江蘇省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合理化建議,是指有關改進和完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辦法和措施;所稱的技術改進,是指對機器設備、工具、工藝技術等方面所作的改進和革新。在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中,對加速進口設備、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國產化有改進性的辦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設計的,可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但對實施涉外契約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不能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在提出者所在單位不能採納時,可向外單位提出,採納單位對提出者應視同本單位人員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1020
  • 發布日期:1990-09-25
  • 生效日期:1990-09-25
【發布單位】81020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9-25
【生效日期】1990-09-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無錫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實施辦法
(1990年9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開展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發明創造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和省計經委、省總工會、省財政廳發布的《江蘇省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合理化建議,是指有關改進和完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辦法和措施;所稱的技術改進,是指對機器設備、工具、工藝技術等方面所作的改進和革新。
第三條合理化建議與技術改進以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降低物質消耗、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為重點。其主要內容是:
(一)工業產品質量和工程質量的提高,產品結構的改進,生物品種的改良和發展,新產品的開發;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節約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條件;
(三)生產工藝和試驗、檢驗方法,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安全技術、醫療、衛生技術、物資運輸、儲藏、養護技術以及設計、統計、計算技術等方面的改進;
(四)工具、設備、儀器、裝置的改進;
(五)科技成果的推廣,企業現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創新和套用,引進技術,進口設備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條在企業、事業管理的組織、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帶有改進、創新因素的辦法和措施,經實施後對提高企業素質、管理效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有明顯的作用和成效的,也可作為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其內容包括:
(一)在管理理論、管理技術上有創見,對提高生產經營管理、科研、教學、設計水平,提高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有指導作用;
(二)在管理組織、制度、機構等方面提出改革辦法或改進方案,對提高工作效率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應變能力或服務能力有顯著的效果;
(三)套用國內外現代化管理技術和手段,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本條所稱的企業、事業管理,除含本《實施辦法》第三條涉及的管理內容外,還包括質量、標準、計畫、物資、設備、財務、銷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 評審條件
第五條按本辦法給予獎勵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項目,應同時具有進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進步性,是指建議者所提出的方案、措施相對於本單位(或本系統)原有事物有所改進、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實踐中可以實施。只指出問題的現象或僅提出建議、構想的名稱而無解決問題具體辦法的,不能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效益性,是指方案、措施實施後可以帶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六條在崗位責任制範圍內提出的建議,雖與本身職責有直接關聯,但具有改進、創新因素,採用後能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在學習、借鑑國內外已有的先進技術、經驗、成果的基礎上有所創新,首次套用於採納單位的,也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第七條在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中,對加速進口設備、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國產化有改進性的辦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設計的,可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但對實施涉外契約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不能視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
第八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在提出者所在單位不能採納時,可向外單位提出,採納單位對提出者應視同本單位人員。
第三章 獎金評定標準和方法
第九條職工(集體或個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或者進行的技術改進,應經過企業、事業單位的實施,並取得節約或創造價值的實際成效,方能獲得獎勵。
第十條對被採用的、可以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獎勵分為五個等級,並按其經濟效益大小確定在該等級範圍內的獎金額:
獎勵等級 年節約或創造價值 獎金額 榮譽獎 一等獎 100萬元以上 2501-4000元 獎狀 二等獎 9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2301-2500元 獎狀 8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 2101-2300元 獎狀 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 1901-2100元 獎狀 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 1701-1900元 獎狀 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1501-1700元 獎狀 三等獎 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1251-1500元 獎狀 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 1001-1250元 獎狀 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751-1000元 獎狀 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501-750元 獎狀 四等獎 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461-500元 榮譽證書 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 421-460元 榮譽證書 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 381-420元 榮譽證書 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 341-380元 榮譽證書 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 301-340元 榮譽證書 五等獎 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201-300元 表揚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101-200元 表揚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26-100元 表揚 1000元以下 25元以下 表揚
第十一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年節約或創造的價值,指扣除實施費用後的淨增價值。其計算方法是自採用之日(應理解為實施後見經濟效益之日)起,按十二個月計算,可以跨年度。實施費用的分攤辦法,由採納單位自定一次分攤或逐年分攤。
第十二條節約價值計算方法是:
(一)工時節約價值=(原定額工時-改進後定額工時)×計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時費用×計算期實際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工藝改革費用是實施費用的組成部分,包括為工藝改革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及工藝改革後需增加的費用支出。工藝改革費用中,屬於添置固定資產的,按其折舊年限平均分攤,其它一次或逐年分攤(下同)。
(二)原料、燃料、材料、動力、工具等節約價值=(原實際平均先進單位消耗定額-改進後實際單位消耗)×該物資單價×計算期的實際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物資單價指計算期內的國家牌價。沒有國家牌價的物資,按實際價計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單價應為替代前、後材料的單價差。
(三)減少廢品節約價值=成品或半成品單件價值×(改進前六個月的平均廢品率-改進後六個月的平均廢品率)×計算期計畫產量-工藝改革費用
(四)工程設計節約價值=(單項工程的審定預算-合理化建議和科技改進實施後的單項工程決算)×相同設計的單項工程施工項數-施工工藝改革等實施費用
第十三條新工藝創經濟價值計算方法是:
創經濟價值=(老工藝產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進單位成本-新工藝產品或半成品等的單位成本)×計算期的實際產量
新工藝產品的成本指工廠成本,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廠內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藝改革費用。
第十四條新產品、新花色創經濟價值計算方法是:
創經濟價值=(計算期為十二個月的平均銷售單價-單位產品平均工廠成本-單位產品平均銷售費用-單位產品稅金)×計算期實際銷售量
單位產品稅金為銷售單價×稅率,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新產品,在計算時仍按原規定計算稅金。
第十五條技術服務等其它方面創經濟價值,由各行業根據具體情況自定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對被採用的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如有關管理、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安全技術、環境保護等,應根據其解決問題的重要性、套用範圍、進步水平,用評分方法決定獎勵等級。但被採用的項目,須經一年實際驗證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審定。必要時,由單位職代會審定。
第十七條有關解決問題的重要性、套用範圍、進步水平的評分標準是:
(一)解決問題重要性:
解決重大問題 35分
解決重要問題 25分
解決較重要問題 15分
解決一般問題 5分
(二)套用範圍:
套用於全單位 20分
套用於中層單位 15分
套用於基層單位 10分
套用於個別崗位 5分
(三)進步水平:
全國範圍內進步 40分
全省範圍內進步 30分
市、縣、系統範圍內進步 20分
本單位範圍內進步 10分
第十八條對被採用的、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標準計算出解決問題重要性、套用範圍、進步水平三個單項分數的總和後,再按如下對應標準決定獎勵等級:
獎勵等級 總分數
一等獎 85-95
二等獎 70-84
三等獎 55-69
四等獎 40-54
五等獎 25-39
各獎勵等級的獎金額與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相對應。
第十九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實施前,實施單位的工時、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標已經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按實施後取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一個等級獎以下的均提高一個等級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移植、推廣國內已經套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取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對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降低一個等級給予獎勵;屬於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第五等級的,可按該等級獎金額的50%發給。
第二十一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經評審確定作為技術儲備的,採納單位應在本辦法第十條中第五等級的限額內酌情給予獎勵。
作為技術儲備的項目如以後投入實際套用,應當按照套用後的經濟效益大小,評定相應的獎勵等級。實際套用後發放獎金時,應當剔除已經先行發給的獎金額。
第二十二條必須實施若干年後才能一次性見效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如建築工程等),可預先估算其節約或創造價值的總額,除以實施年限,作為該項目的年節約或創造價值。
第四章 獎勵辦法
第二十三條獎金應及時按標準發給。必須實施十二個月後才能實際累計出年節約或創造價值的項目,應從實際累計出年節約或創造價值之日起的六個月內發給獎金;可以預先計算出年節約或創造價值的項目,應從決定採納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給獎金;必須實施若干年後才能一次性見效的項目,應從估算出年節約或創造價值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給獎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節約或創造價值實現後,補發差額部分。
第二十四條個人完成的項目,獎金全部發給本人。如本人已調離採納單位的,採納單位應負責將獎金、榮譽證書轉發給本人。
集體完成的項目,應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獎金,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實施者應比一般成員多得一部分獎金。對建議內容難度大、方法具體而實施較易者,建議者方面的獎金應不少於獎金總額的60%。建議的內容難度不大而實施的難度大者,實施者方面的獎金應不少於獎金總額的60%。具體分配獎金的比例,由採納單位自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的廠(礦)長、經理、院(所)長、書記、工會主席等領導幹部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其獎勵等級的評定和獎勵辦法須報送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對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質消耗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原工時和物資消耗定額可給予六個月至一年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內,應繼續發給超產獎和節約獎。
第二十七條獲獎項目不得重複得獎。一個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項目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獎勵條例的評審條件時,應按照獎金額較高的條例給予獎勵;一個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項目再次評審提高了獎勵等級,再次發放獎金時只補發差額部分。
內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議,以在本辦法第三十二條中規定的登記表上登記的日期為準,獎勵領先遞交者。
第二十八條獎金由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採納單位支付。企業單位支付的獎金計入成本(商業企業支付的獎金計入流通費用;事業單位支付的獎金,單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單位沒有收入的在事業費中列支)。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獎金,按國務院《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國發〔1985〕86號文)免徵獎金稅。
第二十九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獲獎者,其事跡記入本人檔案,可作為評選先進、考核晉級、評定職稱、聘任職務等的依據之一。
對於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的職工,其建議雖未被採納,所在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自定適當鼓勵的辦法。
第五章 評審機構與程式
第三十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評審實行分級管理。
成立無錫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委員會,負責推動全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工作。各縣(市)、區和各主管部門應建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吸收有關專家組成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項目的評審工作,並協調所屬單位在項目評審工作中所發生的爭議。
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工作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由行政領導、工會主席以及技術、財務、企業管理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負責領導本單位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工作,並負責組織項目的評審工作。
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負責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活動的組織發動工作。
第三十一條在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之下應指定相應的工作機構或專管人員,負責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徵集、登記、整理、傳遞、存檔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應當填寫《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登記表》,必要時應附圖紙、數據、資料等。從填表之日起,項目提出者即有義務向採納單位詳細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企業、事業單位收到《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登記表》後,應及時責成本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對項目進行評議,做出是否應當採納的結論,並將《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登記表》連同結論的說明送交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評審,及時給項目提出者明確的答覆。答覆期限為,一般項目不超過一個月,重大項目不超過三個月。項目未被採納時,應向提出者說明原因。
第三十三條採納單位關於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的評審工作首先應由有關業務部門(包括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說的工作機構或專管人員)進行,對年節約或創造價值進行計算,或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評分,經採納單位財務部門審核,然後由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進行評審,決定獎勵等級和獎金額。
第三十四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的許可權是:一等獎由主管部門報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委員會審批;二等獎由採納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三、四、五等獎由採納單位審批。
第三十五條經採納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採納單位應及時列入實施計畫,積極創造條件,並在資金、材料、人力、工時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不構成固定資產的實施費用,企業單位計入生產成本(商業企業計入流通費用),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構成固定資產的實施費用,企業單位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發展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七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在實施中經過試驗並鑑定成功後,應將有關技術資料歸檔保存。
對已經採用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必須加強管理,有關設備由設備、動力部門負責維修,未經原審批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
第三十八條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較高而本單位無法實施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應報上級主管部門研究處理。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或成果可以通過技術市場進行有償轉讓,轉讓辦法按國務院《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的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應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採納、實施、獎勵情況,並回答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問題和質詢。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各縣(市)、區和各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無錫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各主管部門應在每年初將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評審、實施、獎勵情況匯總後報送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委員會辦公室,抄送市經委、市總工會、市財政局。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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