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於1993年4月7日省政府令第21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活動組織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江西
- 檔案編號:省政府令第21號
- 信息索取號: M00000-0201-1993-0001
- 責任部門:江西省政府法制辦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一條
為加強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活動的組織和管理,根據國務院《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內容,按《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行政公署、省轄市、縣(市、區,下同)合理化建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同級總工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檢查《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貫徹執行;
(二)組織發動本地區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活動;
(三)發布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重大成果;
(四)協調有關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五)表彰獎勵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活動先進集體和個人;
(六)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有關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活動方面的政策、措施;
(七)組織評選重大項目的上報、推廣等工作。
各級經委、財政等部門應積極配契約級總工會做好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成果的評審鑑定和表彰工作。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合理化建議委員會或評審小組負責制定本單位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活動的方案;提出目標及主攻方向;對職工所提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審批和組織實施、鑑定、獎勵成果,以及重大項目上報推廣工作。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合理化建議委員會或評審小組的日常工作機構可以設在工會,負責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徵集、登記、整理、傳遞和評審準備等工作。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合理化建議委員會或評審小組應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結合本單位實際,定期發布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活動的主攻方向或重點課題,廣泛徵集職工的合理化建議。
第七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須由建議者填寫《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登記表》,必要時應附有圖紙,有關數據及資料等。
已經實施的小建議、小革新,凡符合進步性、可行性、效益性的,可以補填《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登記表》,按合理化建議處理。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合理化建議的日常工作機構收到《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登記表》後,應及時進行分類整理,交本單位有關業務部門進行評議,作出是否採納的結論,然後送本單位合理化建議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審批。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合理化建議委員會或評審小組接到合理化建議日常工作機構遞交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登記表》及結論的說明材料後,應及時進行評審,並在登記表上籤署是否採納、實施的結論性的意見:
(一)對確定採納並能及時組織實施的項目,應落實到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對有採納價值,但要進一步補充完善的項目,提出完善辦法,交建議者進一步完善或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完善;
(三)對雖有採納價值但暫不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建立儲備檔案,待條件成熟後提交實施或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四)對沒有採納價值的項目,簽署意見後歸檔。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合理化建議的日常工作機構應將合理化建議委員會或評審小組所作結論性意見及時答覆建議者,一般項目不得超過一個月,重大項目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實施的項目,其經費可以在更新改造和技術開發基金、大修理基金、生產發展基金等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對本單位無法實施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或省經濟委員會處理,對經濟效益顯著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也可以通過技術市場進行有償轉讓。
第十三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實施完成後,實施單位應編寫鑑定驗收資料,填報《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成果評審申報表》,申報鑑定評審。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合理化建議委員會或評審小組應在收到《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成果評審申報表》後一個月內,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評審,並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評定獎勵等級,確定獎金,提出結論性的意見。
列入政府有關部門項目的,可憑列項單位的鑑定書或成果證書認可,不再重複鑑定。
第十五條 凡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成果達到實施細則的規定的四、五等獎標準的,應報縣級主管部門和縣合理化建議委員會備案;三等以上獎勵項目應報省合理化建議委員會備案。
一個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項目成果已獲縣以上其它獎勵的,不得重複獲得同級獎勵。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合理化建議日常工作機構應將評定的獎勵等級和獎勵金額,書面通知受益部門和建議者。
受益部門應在接到通知後及時向建議者兌現獎金。
第十七條
省合理化建議委員會每年評選表彰一次。
(一)凡被評為省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重大成果的項目,由省合理化建議委員會給予表彰,並從發布的成果項目中選擇優秀項目推薦參加全國評比表彰;
(二)凡三次獲省合理化建議積極分子者,或獲全國合理化建議積極分子者,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也可以在所在單位晉級指標中優先晉升工資。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其駐外單位。
行政機關和非全民所有制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省合理化建議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