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影電視部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辦法

《廣播電影電視部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辦法》在1988.09.23由廣播電影電視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播電影電視部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
  • 頒布時間:1988.09.23
  • 實施時間:1988.09.2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獎勵的標準及辦法,第三章 審查和處理,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爭議的解決,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集體或個人積極提合理化建議,努力進行技術革新及技術改進,充分發揮廣大科技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加快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家《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播電影電視系統內各機關及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凡集體或個人提出的有關改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議,有關改進日常工作或生產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以及其它有關的科技成果,經實際套用後,使某一單位的工作或生產取得顯著效益的,均按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內容包括:
(一)科學技術管理(包括經營管理、工程管理)工作的改進及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科研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並取得效益的(包括計算機技術的套用);
(三)與廣播、電影、電視有關的工藝方法,操作、維護方法,試驗、檢驗方法以及設計、統計、電影技術、計算技術,安全、醫療、勞動保護技術及其他各類技術的改進提高;
(四)工業產品質量和工程質量的提高,產品的改進及發展新產品;
(五)設備、儀器、裝置等的改進提高;
(六)更有效地利用和節約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條件的技術措施;
(七)科技情報、標準、計量等方面的優秀成果。
第五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獎勵,應當貫徹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對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做出貢獻者,給予表揚,發給獎狀和獎金。

第二章 獎勵的標準及辦法

第六條 被採用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的獎勵,按其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作用意義和技術難度的大小分為四等:
獎勵等級 獎金額 榮譽獎
一等 一千至二千元 獎狀
二等 五百至一千元 獎狀
三等 二百至五百元 獎狀
四等 二百元以下 表揚
對借鑑或採用國內已有的科技成果,在本單位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進行技術改進並取得成效者,應當根據其效益降低一個獎勵等級。
第七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不得重複得獎。一個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項目經高一級獎勵機構再次評審,提高了獎勵等級,發放獎金時,只補發差額部分。
第八條 集體完成的項目,其獎金應按各人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義。

第三章 審查和處理

第九條 廣播電影電視系統各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由行政負責,吸收技術、工會等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負責本單位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項目的評議審定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對已採納並取得成效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措施應當根據規定及時實施獎勵;對未採納的合理化建議或技術改進措施,應該向建議人說明未採納的原因。
第十一條 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獎勵等級的確定,由採用單位審查批准並授獎;其中一、二等獎項目,採用單位批准後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級、部內司局級單位(電影系統由部電影事業管理局先統一歸口)及部直屬處級單位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一、二等獎項目,應報部技術局備案。
第十二條 獎金和獎狀由採用單位發放、授予。企業單位支付的獎金計入生產成本,非企業單位支付的獎金在事業費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十三條 本單位無法處理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可報請上一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爭議的解決

第十四條 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屬單位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協調解決所屬單位在項目評審工作中發生的爭議。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及榮譽者,應當由授獎單位撤銷其獎勵及榮譽,追回所得獎金;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各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技術局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1984年公布的《廣播電視部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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