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工作暫行辦法

吉林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工作暫行辦法

工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提出、獎勵、成果申報等工作的控制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工作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9-08-31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吉市政辦發[1989]76號
【發布日期】1989-08-31
【生效日期】1989-08-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工作暫行辦法
(1989年8月31日吉市政辦發〔1989〕7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我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工作經常化、制度化、科學化,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59號《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和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工總經字〔1987〕8號《關於加強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活動領導的通知》及國家經濟委員會經科〔1987〕61號《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合理化建議,是指有關改進和完善企事業單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辦法及措施;技術改進,是指對機器設備、工具、工藝技術等方面所作的改進和革新。
第三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活動要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以提高產品質量,降低能源和物質消耗,調整產品結構,開發、增產適銷對路產品,加強產品銷售和服務工作,節約企業管理費用,加快資金周轉,提高基本建設工程質量,及早發揮投資效益為重點;以提高職工素質,搞活企業為主要目的。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駐我市的各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領導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企事業單位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活動,由各級工會和行政機構共同負責。工會負責組織發動和日常領導工作;行政機構負責合理化建議的審議、實施、評價、獎勵工作。
第六條企事業單位設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總工程師(或生產技術副廠長)、工會主席、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員組成。較大的企事業單位,在分廠或車間設評審小組。
第七條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單位合理化建議實施細則;提出目標及主攻方向;審查職工所提建議,進行可行性論證和組織實施;評定、獎勵成果及重大項目上報、推廣等項工作。
第八條在評審委員會領導下,由工會設立日常機構,吸收行政有關人員參加,負責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徵集、登記、整理、傳遞、存檔等日常工作。
第九條全市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工作由市總工會、市經委、市財政局負責。主要職責是確定和分解目標;進行組織發動;定期統計、發布成果;推廣交流典型經驗;搞好全市性的總結表彰獎勵。
第三章 目標確定及分解
第十條根據本系統、本單位生產、經營方針,確定合理化建議目標。並把目標層層分解,逐級落實到車間、班組和個人,做到目標、責任落實。
第十一條圍繞目標進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斷增強職工民眾主人翁責任感和投身活動的自覺性。
第四章 徵集審議
第十二條合理化建議的徵集採取多種形式。可以個別徵集,也可以集體徵集;可以專題性對口徵集,也可以分層次廣泛徵集。
第十三條合理化建議的徵集須由建議者填寫《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登記表》,登記表可參照國經科發〔1987〕61號檔案的附表樣式印製,必要時應附有圖紙、數據、資料等。合理化建議登記表由日常辦事機構或專(兼)職人員蒐集。
第十四條建立審定分析傳遞制度,及時進行橫向、縱向傳遞和審議,具體程式有:
1、職工提出的建議,首先要在班組內徵求意見,請大家補充、完善後上報車間評審小組。
2、車間審定後進行分流。一是將關係全局的建議上報給單位合理化建議日常機構,二是將車間可以自行實施的安排實施。
3、對上報廠級的建議由日常機構或專管人員進行分類、歸納、整理,分別傳遞到有關業務部門。
4、由業務部門審定逐級上報的合理化建議,提出採納與否的意見,並交日常機構呈報評審委員會。
5、由評審委員會對呈報的建議進行可行性論證,建議者在會上作技術論證報告,對評審會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辯,最後由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從技術、經濟價值上作出結論。
第十五條建議無論採納與否,廠或車間要填寫“合理化建議審議通知書”,由日常機構或專(兼)職人員通知本人,做到件件有著落、有回音。答覆期限一般項目不得超過一個月,重大項目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五章 建議的實施
第十六條決定採納實施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由評審委員會責成有關部門,組織人力、財力、物力,採取多種形式實施或解決。
1、下達指令性計畫,按生產任務限期完成。
2、項目承包。簽訂項目承包契約,保證實現。
3、項目招標。將項目張榜招標,中標者負責實施。
4、協作攻關。組織攻關隊進行重點攻關,解決項目中的關健難題。
第十七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實施後的結果,由實施部門寫出成果報告,反饋到日常機構。
第六章 評價獎勵
第十八條由日常機構將成果報告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成果鑑定。評審委員會根據年節約或創造價值,決定獎勵等級和獎金額。評定和計算標準按國發〔1986〕59號、國經科發〔1987〕61號檔案執行。
第十九條獎勵可每半年進行一次或隨時獎勵。對未被採納實施的合理化建議,只要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也可給予一定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獎勵辦法按國發〔1986〕59號、國經科發〔1987〕61號檔案執行。
第二十條獎金由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採用單位支付。企業單位的獎金計入生產成本,事業單位的獎金在事業費或收入提成中列支。按國發〔1985〕86號檔案規定,其獎金免徵獎金稅。
第二十一條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項目的獎金提取,由日常機構列出明細表,填明項目簡要成果及評定等級,由財務部門蓋章,主管廠長簽字後到開戶行提取。
第二十二條定期召開經驗交流會和成果發布會,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具有推廣價值的項目,由厂部編入“新技術推廣年度計畫”,逐步推廣實施。
第二十三條做好統計上報工作。企事業單位每月統計匯總一次,每季度上報一次。技術改進項目的統計數字由技術部門提供,報表要及時、準確、清楚。
第七條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未涉及的其它問題,均按國發〔1986〕59號檔案和國經科發〔1987〕61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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