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關於印發《節約原材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家計委關於印發《節約原材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0.11.16由國家計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計委關於印發《節約原材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計委
  • 頒布時間:1990.11.16
  • 實施時間:1990.11.1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節約原材料管理體系,第三章 節材管理工作,第四章 節材技術進步,第五章 獎懲,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國生產經營型企業(包括從事生產、建設等經濟活動的企業,下同)的原材料管理水平,不斷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經濟效益,為實現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節約原材料是指通過加強科學管理和推進技術進步的各種途徑,直接或間接地降低單位產品的原材料消耗,以最小的原材料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原材料是指生產經營型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由所消耗的鋼材、有色金屬、木材、化工、紡織原料等。
第四條 凡生產經營型企業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節約原材料管理體系

第五條 國務院節能辦公會議,不定期地研究和審查有關節約原材料(以下簡稱“節材”)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計畫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協調節材工作任務。協調工作由國家計委負責。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指定主要負責人並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主管節材工作,可在已有的節能辦公會議中把節材列入議事日程,或建立節材工作辦公會議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重點耗材廳(局、總公司)和地市,應有主要負責人主管節材工作,並明確相應管理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
地方和部門的節材管理機構,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材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制訂本地區、本行業的節材技術政策和規劃,組織指導節材的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改造,檢查督促本地區、本行業的企業和其他單位改進節材管理,統籌協調完成節材工作任務。
第七條 各企業要有主要負責人主管節材工作,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工作制度。企業的節材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地方、行業有關節材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上級下達的節材計畫,制訂並組織實施本企業的節材規劃、計畫、技術措施,完善原材料科學管理,降低產品單耗以提高原材料利用率等工作。
第八條 地方、部門、企業的節材工作,都應實行責任制。各級節材管理機構,應配備有業務能力和熱心節材工作的幹部和技術人員,並要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章 節材管理工作

第九條 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統計局建立健全全國節約原材料統計指標體系。各級節材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統計部門做好原材料節約的統計工作,並及時匯總上報上級主管單位。
國務院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節材統計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建立行業節材統計指標,做好本行業原材料消耗統計以及合理利用程度和節材量的統計分析工作。
各企業要根據生產實際,制訂本企業原料節約管理辦法,建立原材料消耗統計原始記錄和節材統計台帳。按照《統計法》和有關規定定期向統計部門、上級主管單位和節材管理機構報送有關原材料消耗統計報表。直屬直供企業的有關統計,應同時報給歸口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節材管理機構。
第十條 企業主管部門應定期對主要產品制訂先進、合理的原材料消耗定額,並認真進行考核。各地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及消耗的主要原材料品種,確定節約原材料的考核範圍和產品種類。
第十一條 各企業和各級節約原材料管理機構都要加強節材計畫和原材料消耗定額的管理工作。企業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原材料節約計畫及經審批的消耗定額編制節約計畫,並進行目標分解,落實到車間、班組和個人。要把原材料消耗作為一項主要的經濟指標,納入企業各級承包和考評的內容。
第十二條 各企業對主要產品都要實行定額管理。要加強對原材料消耗全過程的投入產出管理,做到進料要驗收,發料有限額,余料要回收,帳卡物相符。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單位,要積極採用新技術,不斷改進設計和施工工藝,加強對原材料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按工程項目核算材料消耗的制度,減少和杜絕浪費,降低原材料消耗。
第十四條 各級原材料供應部門應堅持努力為用戶服務的原則,幫助使用單位創造合理地使用原料的條件,協調地區、行業、企業的合理用材工作。提倡產銷見面,對路供應,要努力按要求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時間供應原材料。
第十五條 各級原材料供應部門對國家計畫內供應的原材料,必須按國家計畫供應給使用單位;計畫外組織的貨源應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根據不同企業的原材料管理水平,產品單耗和綜合經濟效益的高低,實行擇優供應。特別對市場緊缺的原材料,要首先供應給產品質量好,原材料消耗低,經濟效益高或出口創匯的企業。
第十六條 各級原材料供應部門,要支持各地為集中下料和科學套裁所組建的橫向聯合體,優先向這些單位供應市場緊缺的原材料,使其在合理使用原材料及節材降耗中充分發揮作用。
第十七條 各種原材料加工的余料,要積極組織回收利用。對不能利用的廢舊材料,要按有關規定,銷售給合法經營的物資回收再生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節材管理機構應積極配合計畫部門,在保證社會需要的前提下,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關於當前產業政策要點的決定》按照合理利用原材料的原則,做好調整產業結構、行業結構、企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節材管理機構應配合新聞宣傳單位,積極宣傳節材的方針、政策和科學知識,以提高全民的節材降耗意識和科技知識水平。同時,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對在節材降耗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及時予以宣傳、表彰。

第四章 節材技術進步

第二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和所有企業,都要依靠技術進步,採用先進技術,提高加工深度,降低原材料消耗。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降低原材料消耗的技術進步規劃,有計畫地建成一些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原材料消耗低的樣板企業和示範項目,並積極組織推廣,各企業要廣泛開展民眾性的節材技術革新和合理化建設活動。
第二十一條 凡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採用節材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加強原材料的綜合利用和合理代用,以降低工程建設中或投產後的原材料消耗。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要有合理使用原材料的論證內容,單耗指標應達到國內平均先進水平,否則不予立項。各級工程諮詢公司在項目評估時,要把原材料消耗的水平作為評估內容。
第二十二條 各行業、各地區都要把節材降耗作為技術改造、技術進步的重點之一。國家為推進節材技術進步,支持地方、行業、企業開展節材降耗工作,扶持一些節材效益顯著的示範項目。各省(自治區)市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創造條件建立節材專項基金。
企業應把降低原材料消耗的技術改造,作為重點之一進行安排。
第二十三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主動為企業提供節材技術進步的信息,應明確本行業節材技術進步的方向,制定重點推廣的技術進步措施,積極開展節材技術的交流,及時淘汰高物耗的產品和工藝等。
第二十四條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和科研設計單位應圍繞提高原材料成材率(成品率)和利用率,降低廢品率,提高產品質量,增加材料的品種、規格,改造工藝,最佳化產品與工程設計,組織開展好節材套用技術的科研開發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隨著新材料、新技術的不斷開展和套用情況,及時修訂本行業的設計和生產技術規程、規範、規定等技術標準,組織好新材料、新技術在本行業的推廣套用工作。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各級主管部門和企業對在節約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方面,起了積極作用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國務院頒發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在節材降耗中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各級節材管理機構可會同物資管理部門在分配原材料計畫時,適當獎勵計畫指標。
對於產品質量差,原材料消耗高,浪費嚴重的企業,應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節材管理機構和物資供應部門做出決定,限期進行整頓,直至緩供、少供、停供其計畫內原材料。
第二十八條 各企業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考核時,要把原材料消耗定額作為重要的考核內容。凡達不到標準的企業不準晉等升級;達不到標準的產品不能評為優質產品;達不到標準的工程不得評為優質工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以及部隊,可根據本規定並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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