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關於印發《電氣化鐵路配套電力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計委關於印發《電氣化鐵路配套電力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5.11.14由國家計畫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計委關於印發《電氣化鐵路配套電力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計畫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5.11.14
  • 實施時間:1995.11.14
電力部、鐵道部:
現將《電氣化鐵路配套電力工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電氣化鐵路配套電力工程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鐵路電氣化的進一步發展,協調各方面的關係,保證鐵路電氣化配套送變電工程的順利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化鐵路配套供電工程是電氣化鐵路的重要組成部分。鐵路部門在編制電氣化鐵路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同步研究配套供電方案。上報國家計委的電氣化鐵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有電力部門對供電方案的書面意見,作為附屬檔案。
第三條 電氣化鐵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國家計委審批後,鐵路部門應儘快與電力部門協調,以便同步建設配套送變電工程。鐵路部門應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包括負荷變壓器容量、牽引變電所的位置等)以及建設進度要求。
第四條 電力部門根據鐵路部門提供的有關資料,及時研究具體供電方案,並編寫供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國家計委。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計委後,需由國家開發銀行配置資金的項目,由借款單位提出申請,國家開發銀行進行貸款條件評審工作。
第五條 供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批後,可開始進行供電工程的初步設計工作,初步設計及概算由電管局、省電力局審批,並報電力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各電管局、省電力局根據鐵路部門提供的電氣化鐵路建設計畫,編制供電工程建設計畫報電力行業主管部門。由電力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家計委。
第七條 電氣化鐵路配套供電工程投資範圍主要包括110千伏及以下送變電工程。1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的送變電工程,其投資實行按用戶分攤的原則,鐵路電氣化工程只列入與之相關的部分。所需投資由國家計委下達計畫,有關出資方安排資金解決。國家計委下達年度計畫後,各級電力部門要立即組織建設,保證按期建成投產。
第八條 電氣化鐵路配套供電工程,由有關的電網公司負責建設、運行、維修、管理和貸款的償還。還貸資金本息從所在路段電氣化鐵路電價中回收。該電價應滿足運行成本、稅金、還貸及合理利潤的要求,報國家計委審批。今後電力價格改革時,按規範化的電價管理辦法執行。鐵路部門相應增加的運輸成本暫通過調整所在路段鐵路貨運電力附加費解決。
第九條 電氣化鐵路配套供電工程辦理貸款手續的同時,鐵路部門應向電力部門提出正式供電申請。協定簽訂後,雙方應嚴格執行協定,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條 電鐵供電工程銀行貸款的擔保辦法與其他電力項目相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過去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同時作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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