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節約能源獎懲規定

《民用航空節約能源獎懲規定》在1992.04.29由民航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節約能源獎懲規定
  • 頒布單位:民航局
  • 頒布時間:1992.04.29
  • 實施時間:1992.10.01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全全,努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經濟效益,調動民航廣大職工節約能源的積極性,推動民航節能管理工作深入開展,依據國務院1986年4月1日發布的《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1986年1月18日發布的《國營工業、交通企業原材料、燃料節約獎試行辦法》,結合民航行業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節能管理應貫徹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做到節能有獎,超耗有罰。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民航局行業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行政管理機關、團體和個人。
第二章 表彰與獎勵
第四條 節約能源獎分榮譽獎和物質獎。榮譽獎分為記功,授予榮譽稱號,頒發錦旗、獎狀、證書。物質獎從節約能源的價值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節能獎給予獎勵。
第五條 對從事節能管理,挖潛革新,降低消耗,提高效益,成績顯著,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一定的榮譽和物質獎勵。並作為職工晉級、評定技術職稱的考核條件之一。
第六條 民航局級節能達標企業、節能先進企業和節能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由本單位推薦,並上報所在民航地區管理局,由地區管理局審核後,報民航局審批。國家級節能先進企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由民航局審核後報國家節能主管部門審批。
物質獎勵一般由所在單位從提取的節能獎金中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級的節能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由所在單位負責審查、推薦,報地區管理局審批。
第八條 各單位對本單位節能工作有貢獻、做出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由本單位自行評定和獎勵,並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 民航局級和地區管理局級節能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表彰,原則每年進行一次。
第三章 節能獎的分配比例和獎勵範圍
第十條 節約能源提取的節能獎要有科學的計算依據。在保證安全、正常和各項工作質量的前提下,具備有經批准的消耗定額,計量器具準確,統計數據齊全,通過技術改造明顯降低能源消耗的條件。
第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節約能源的實際數量,按經審批的提獎比例計提節能獎。企業提取的節能獎計入當年生產成本,事業單位列入事業經費。以上按國家有關規定均不計征獎金稅。
第十二條 節能獎的分配要根據工作崗位與節能的密切程度,貢獻大小,堅持多節多獎、少節少獎、不節不獎的原則,不搞平均分配。
第十三條 節約能源提獎比例,按下列規定執行:
1.各型民航運輸飛機節油提獎,按照民航局核定的提獎比例執行。
2.通用航空飛機節油獎的提獎比例,按節油價值的8%計提。
3.各型民用航空器維修清洗用油節約提獎比例,按民航局現行規定執行。
4.從飛機上放下的沉澱油或其它油料,機務部門應按品種、牌號分別存放,妥善保管。油料供應部門應及時回收,準確計量。經過處理,能繼續用於生產的,憑油料入庫單按回收油料價值的8%提取節約獎,機務與油料部門各得4%。經批准作廢油出售時,憑收據提取出售價值的6%提取節約獎,機務按3%提取,油料部門按3%提取。油料更生按更生後價值的8%提取,機務部門按4%提取,油料更生部門按4%提取。接收鐵路油槽車,油料供應部門設法掏盡槽車底部剩油,按實際掏油價值的6%提取,但每槽車底部剩油最多不得超過30公斤。地面其它廢油的出售按出售價值的8%提取。
5.電、煤、汽(氣)、水及各種車輛、機具耗油和清洗用油的消耗定額和提獎比例,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企業所在省、市、自治區的規定,由地區管理局制訂審批,報民航局節能委員會備案。
6.重油鍋爐在定額以內節約的重油,按節約價值的8%提取。
第十四條 企業經考評批准,獲得或繼續保持民航節能達標企業或節能先進企業時,可分別按下列情況,在原核定的提獎比例和當年實際節能的總價值中,按下列規定增提一次性節能獎:
1.獲民航節能達標企業者,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企業當年增提1.5%,其他企業增提8%。繼續保持者,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企業當年增提1%,其他企業增提5%。
2.獲民航節能先進企業者,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企業當年增提2.5%,其他企業增提10%。繼續保持的,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企業當年增提2%,其他企業增提7%。
上述節能獎的提取,由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在批覆中一併下達。
第十五條 與節能有關的發明創造、技術改造、技術進步和合理化建議活動,在實踐中確有成效,取得經濟效益的,按國家有關發明創造、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的規定,給予一次性項目獎勵。
第十六條 機型燃油節約獎的獎勵範圍及分配比例,按下列規定執行:
1.機型燃油節約獎總額的85%由航空公司提取,用於獎勵本公司在節能工作中做出成績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於執行航空公司節能管理規定的中外合資飛機維修企業,由航空公司根據考核情況確定獎懲辦法。
2.機型燃油節約獎總額的15%,由航空公司撥給民航地區管理局。用於地區管理局、航務管理中心、省(市、區)局、航站對節能工作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 地面節能獎總額的95%由本單位掌握,總額的5%上交地區管理局作為節能管理獎勵專用金。地面節約能源獎原則上獎給直接從事節能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分配辦法。
第四章 處 罰
第十八條 凡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1.凡因玩忽職守,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能源浪費和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除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外,扣發責任人當年的全部節能獎。並按實際損失大小,處以直接責任單位500-10000元罰款。
2.偷竊、監守自盜油料尚不構成犯罪者,處以盜竊價值的5-10倍罰款,由本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偷用煤、水、電,用於個人家庭者,要按其家庭一年的消耗量計算罰款,由本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用於單位者,由地區管理局按該單位一年消耗量加五倍罰款,從本單位獎勵基金中扣除。
凡違反本條第1款的,原則上由地區管理局監督、處罰,罰款額作為節能獎勵基金用於獎勵所屬地區節能工作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情節嚴重,影響較大者,由民航局直接處罰。
本條2、3款所罰款額,統一由本單位節能管理部門掌握,用於獎勵節能工作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註:1997年1月6日民航總局已對此條進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凡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相應的處分:……”。本條第二款中的“第1款”改為“第一款第一項”,“處罰”改為“處理”。刪除第三款。
第十九條 為騙取榮譽稱號,領取節能獎,而弄虛作假,隨意改變定額標準的單位或個人,應即取消榮譽稱號,吊銷榮譽證書,扣發節能獎金;情節嚴重的,還應按管理許可權對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註:1997年1月6日民航總局已對此條進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第十九條中的“吊銷榮譽證書”改為“收回榮譽證書”。
第二十條 按民航局令第27號《民用航空企業節能管理考核暫行辦法》,對獲得節能達標和節能先進稱號的企業複查不合格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不能改正的,即行撤銷稱號或降低等級。
第二十一條 不服地區管理局所做的處罰,受處罰人或單位可以在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民航局申請複議。民航局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兩個月內裁決。複議期間不停止處罰的執行。
註:1997年1月6日民航總局已對此條進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刪除第二十一條。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節約能源提獎計算方法:
航空燃油節約獎=(按航線或航程計算的定額數-
實耗數)×經批准的燃油價格×某機型節能提獎比
地面能源節約獎=(定額數-實耗數)×某種能源
價格×某種能源提獎比例
第二十三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規定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報民航局、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解釋和修改權屬民航局。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2年6月9日下發的《民航能源管理獎懲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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