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

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是指1984年6月28日國務院發布,1985年7月3日國務院修訂發布,共18條。主要內容:凡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國營企業,其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應繳納獎金稅。獎金被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征。

下列獎金免交獎金稅:(1)發給礦山採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工人的獎金;(2)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自然科學獎;(3)經批准試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節約獎;(4)外輪速遣獎;(5)其他經國務院批准免繳獎金稅的單項獎金。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發放獎金的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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