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剎住濫發獎金和利用職權多得獎、多晉級歪風的暫行規定》在1986.01.01由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剎住濫發獎金和利用職權多得獎、多晉級歪風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01.01
- 實施時間:1986.01.01
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曾三令五申禁止濫發獎金、補貼和實物,但這個問題在一些單位並沒有得到解決。還有一些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多分獎金,侵占職工晉級指標。這些問題嚴重地損害了國家和職工民眾的利益,敗壞了改革的聲譽,挫傷了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必須堅決加以糾正。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嚴禁濫發獎金、補貼和實物。
1、黨政機關、民眾團體、事業單位發放獎金,要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發放獎金、補貼的緊急通知》(中辦發[1985]6號)的規定,超規定多發的要清退。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發放獎金,按照國務院關於《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國發[1985]114號)執行。今後各單位不得向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贈送獎金和實物,領導幹部除領取完成本職工作應得的獎金外,不得再從分管工作方面領取獎金。
2、國營企業發放獎金(包括非國家統一規定的各種補貼、津貼、實物折款等。下同)的來源必須是本企業的獎勵基金。要堅決執行財政部、國家經委《關於認真核定國營企業稅後留利中五項基金比例和加強管理的通知》([1985]財工字第92號)和這個檔案的《補充規定》([1985]財工字第235號)。有獎勵基金的企業,可以發獎金,但累計發放獎金達到國家徵稅規定標準的要繳納獎金稅;沒有獎勵基金的企業,不準發放獎金。擅自動用其它基金,或抽調所屬集體企業、勞動服務公司資金濫發獎金的,必須追回,上交同級財政。
3、勞動服務公司、生產合作總社系統企事業職工的獎金來源,按照市勞動局、稅務局《關於勞動服務公司、生產合作總社系統企事業職工基本工資和獎金稅前列支的試行辦法》([1985]市勞資164號、市稅二字207號)中的第一條規定執行。其他集體企業發放獎金只能用本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獎勵基金。發放獎金,應按照國務院《關於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國發[1985]103號)和財政部[1985]財稅字第316號檔案規定執行。
4、嚴禁黨政機關、民眾團體從企事業單位和勞動服務公司抽調資金髮獎金。
5、嚴禁授受“紅包”。接受“紅包”的單位和幹部,要主動清退,上交同級財政。一九八五年二月以前單位接受的“紅包”,已經作為獎金髮給單位領導幹部的,必須清退,隱瞞不報和拒不清退者,按受賄論處;發給職工的,必須計入獎金總額,按規定交納獎金稅。一九八五年二月底以後,仍向上級領導送“紅包”、上級領導收“紅包”和單位之間互遞“紅包”的,以行賄受賄論處。國營、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凡未履行獎金髮放財務手續,用“紅包”或其它方式秘密發獎的,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補辦手續。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逃避財務監督,甚至從中貪污的,必須從嚴懲處。
二、嚴禁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多得獎多晉級。
1、國營企事業單位幹部年平均獎金(包括非國家統一規定的各種補貼、津貼、實物折款等。下同),不得高於本單位年平均獎金,總公司、二級公司以及相當於這類公司的事業單位幹部年平均獎金,不得高於所屬單位年平均獎金。幹部獎金,應本著按勞分配原則,拉開檔次。對工作出色的幹部,獎金可以高一些,但一般不宜高於單位年平均獎金的一倍。領導幹部的獎金超過企業年平均獎的,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各企事業單位,對一九八四年以來領導幹部發放獎金的情況,進行認真清理。凡自定標準,獎金超過單位年平均獎金二倍以上的部分,必須清退。
2、有特殊貢獻的幹部,可給予一次性重獎。區縣局級幹部得重獎,要分別報請市委、市政府審查批准。區縣局級以下各級幹部得重獎,要報請區縣局級領導部門審查批准。違者,要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3、國營企業的晉級獎勵嚴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國營企業廠長給有特殊貢獻的職工晉級問題的通知》(京政發[1985]112號)的規定執行。違者,要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4、國營企業職工升級和浮動升級,凡國務院和市政府有統一規定的,嚴格按照統一規定辦理。企業自行進行升級和浮動升級,幹部和工人的升級指標比例要基本持平,不得互相擠占。升級和浮動升級要在本單位民眾中公開。各單位領導幹部升級和浮動升級,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5、國營企業對一九八三年以來獎勵晉級(不含上級點名嘉獎晉級)和浮動升級的情況,結合企業工資改革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在此期間,未經上級部門批准、單位領導幹部獎勵晉級和浮動升級合計超過企業工人平均晉級數兩級以上的,必須退回多升的級和多領的工資。
6、各單位領導幹部以虛報產量、謊報成績,騙取獎金、獎勵晉級和浮動升級的,一律無效,多升的級和多領的工資、獎金要全部退出,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紀律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上述規定,原則上適用於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