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成果獎評獎辦法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6.19
- 實施時間:1995.06.19
1995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表彰在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集體或個人,充分調動廣大工程技術人員、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根據《國務院關於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獎獎勵範圍:
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獎將獎勵我市鄉以上工業企業,並包括具有一定生產規模的個體私營企業的技術進步成果。
(一)優秀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成果(含引進區外優質名牌產品或加入名優產品集團成果);
(二)優秀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成果;
(三)優秀產品質量提高成果;
(四)技術進步優秀企業。
第三條 分類評定條件:
(一)優秀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成果(含引進區外優質名牌產品或加入名牌集團成果);
凡是經過鑑定,到申報前投產一年以上並具備有水平、有批量、有用戶,有效益等四項條件能夠採用或等效採用國際標準的新產品、新技術,均可參加評定。
二等獎:年經濟效益50-100萬元,項目技術指標在國內行業中居領先地位,競爭力強。
三等獎:年經濟效益10-50萬元,項目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或區內領先水平,競爭力較強。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優先參評:
1、出口創匯或國產化產品;
2、帶動行業發展的拳頭產品;
3、採用國際標準的產品;
4、具有地方特色的產品;
5、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顯著的新技術成果。
(二)優秀技術改造、引進成果:
凡經過正式評審、驗收,並經一年以上生產實踐的項目,其實施管理水平高,能夠按期投產、達產,生產產品水平、能源及原材料消耗水平符合設計要求,均可參與評定。
一等獎:年經濟效益200萬元以上,實現的主要技術指標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並取得很好的社會效益。
二等獎:年經濟效益100-200萬元,主要技術指標達到或接近國內先進水平,並有好的社會效益。
三等獎:年經濟效益50-100萬元,主要技術指標達到或接近國內先進水平,並有好的社會效益。
(三)優秀產品質量提高成果:
凡是在有計畫、有目標提高產品質量,擴大出口創匯,爭創優質名牌產品的工作中,使產品質量有顯著的提高,均可參與評定。
一等獎: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在國內外市場享有很高聲譽並有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等獎:產品質量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並在國內有一定的市場,有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等獎:產品質量達到或接近國內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區內市場占有率高,並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技術進步優秀企業:
1、企業領導科技意識強,重視技術進步,領導得力,措施紮實;
2、企業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廠辦科研機構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3、企業中技術開發、技術改造和質量升級工作成績顯著技術進步考核指標全面超額完成。
第四條 獎勵規定:
對優秀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成果、優秀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成果、優秀產品質量提高成果分設三個等級進行表彰獎勵:
一等獎:對獲獎單位頒發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獎獎狀;對獲獎者個人分別頒發榮譽證書;發獎金10000元。
二等獎:對獲獎單位頒發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獎獎狀;對獲獎者個人分別頒發榮譽證書;發獎金7000元。
三等獎:對獲獎單位頒發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獎獎狀;對獲獎個人分別頒發榮譽證書;發獎金5000元。
對獲技術進步優秀企業的單位,頒發榮譽獎獎狀,發獎金30000元。
第五條 設立呼和浩特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我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獎的評審、認定和授予工作,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呼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 呼和浩特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獎的評定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七條 評獎程式:
(一)按照隸屬關係逐級申報,先由主管部門或旗縣區經委進行初審,然後報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按其專業性、產品歸口,分別各專業評審組審議。
(二)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專業組的審議結果進行綜合複審後,交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獎評定委員會裁決、授獎。
(三)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負責組織聯合申報。
(四)有爭議的項目,有爭議未解決前不得申報。
(五)經批准授獎的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獎項目,授獎前應予公布。自公布之日一個月內如有異議,由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企業技術進步獎評審會裁決,無異議的即行授獎。
第八條 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獎,是市政府批准設立的高級獎勵,對獲獎者的事跡,要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和評定技術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九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與其它科研成果獎重複時,可領取差額部分的獎金。
第十條 獲獎項目如發現弄虛作假,經查證屬實,即行撤銷獎勵,按情節輕重提請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或處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全市。
第十一條 設立呼和浩特市企業技術進步獎獎勵基金,以形成穩定的獎金來源,逐步擴大資金數額,有效支持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二條 呼和浩特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獎在起步運行階段資金由呼和浩特市地方財政費中支出,按年度預算劃撥,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獎獎勵基金設立後,從基金中支出。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呼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