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指呼和浩特市為獎勵科技創新而出台的一系列獎勵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頒布日期::20030822  
  • 實施日期::20031101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
頒布日期:20030822  實施日期:20031101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03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推進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全面提高呼和浩特市的綜合競爭力,根據國家、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技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促進全社會的科學技術進步。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設立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分設呼和浩特市科教興市市長特別獎、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呼和浩特市科教興市市長特別獎不分等級,每兩年獎勵一次,授獎數額不超過2人(可以空缺)。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獎勵一次,每次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30項。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為全市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
第五條 為維護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獎的嚴肅性,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獎勵委員會負責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巨觀管理和指導。
第七條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和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組織推薦工作。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機構,負責科技獎勵日常工作。
第八條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獎是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獎狀和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九條 呼和浩特市科教興市市長特別獎授予在近3年為全市科學技術做出重大貢獻,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科技人員:
(一)在科學技術進步中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突出建樹的,即候選人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理論,引起了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
(二)在全市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即候選人在科技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實現產業化,推動該領域的發展,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第十條 呼和浩特市科教興市市長特別獎
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熱愛內蒙古,熱愛呼和浩特市,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並且繼續從事科學技術工作。
候選人的成果和貢獻不足以反映科教興市市長特別獎水平時,該評審年度可空缺。
第十一條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全市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等方面以及其他科學技術工作中,在下列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科學技術開發項目中,實現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科學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套用推廣項目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套用推廣的;
(二)在實施高新技術及其產業化項目中,採用國內外高新技術,經消化、吸收,形成規模生產,在調整產業結構中起到重要作用,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決策諮詢、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取得重要成果及其套用推廣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推動技術創新,保障工程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市級以上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和科學技術工程等。該項目科技進步獎僅授予組織。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公民,可以申報和推薦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二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
在技術上,特別是在發展高新技術的主要領域有重要創新,形成了產業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在本行政區域內套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形成了有市場競爭力的產品;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先進水平。
(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顯著
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為呼和浩特市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做出了重要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
項目轉化比較成功,示範作用明顯、關聯度大、帶動和擴散能力強。項目的實施能提高本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競爭和創新能力。能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和升級以及產品的更新換代。
第十三條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項目總體技術方案設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解決中做出重要技術創新;
(三)在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做出創造性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僅從事行政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十四條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完成單位。
第十五條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等級按以下標準進行綜合評定:
(一)科學技術開發、套用推廣項目
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接近國內領先水平,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推廣程度高,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自治區內領先水平,並接近國內先進水平,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推廣程度較高,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自治區內先進水平,並接近自治區內領先水平,科技成果得到轉化,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明顯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在採用國內外高新技術實施產業化工作中,對消化、吸收高新技術等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取得了巨大經濟、社會效益,對本行政區域內該行業的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
在採用國內外高新技術實施產業化工作中,對消化、吸收高新技術等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取得了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對本行政區域內該行業的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較大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
在採用國內外高新技術實施產業化工作中,對消化、吸收高新技術等方面有一定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取得了較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對本行政區域內該行業的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一定作用的,可評為三等獎。
(三)社會公益項目
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接近國內領先水平,並且在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得到廣泛套用,取得了重大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自治區內領先水平,並接近國內先進水平,並在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較大範圍套用,取得了較大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自治區先進水平,並接近自治區領先水平,已得到套用,取得了一定社會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四)重大工程項目
開展技術協作攻關,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並接近國內領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推動本行政區域內該行業的科技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開展技術協作攻關,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自治區領先水平,並接近國內先進水平,取得了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推動本行政區域內該行業的科技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開展技術協作攻關,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自治區先進水平,並接近自治區領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推動本行政區域內該行業的科技進步有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章 評審機構和職責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業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
(三)為完善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獎勵委員會設委員11-15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秘書長1人。獎勵委員會成員由科技、經濟、教育、衛生等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和有關行政部門的領導組成。
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4年。
第十八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當年評審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評審委員會。專業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評審本專業範圍內的市科技獎;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本專業範圍內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專業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資格聘任制,任期2年。
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由科技獎勵機構根據當年市科技獎申報推薦的具體情況進行聘任,組成各專業評審委員會。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的完成人,當年不得作為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參加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 專業評審委員會的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識淵博,熟悉本領域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動態,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較強的綜合判斷能力,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二)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認真負責,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三)仍然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參加評審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第二十一條 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等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薦
第二十二條 申報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獎,由申報人或組織提出,一般按行政隸屬關係,推薦申報。
科教興市市長特別獎實行限額推薦。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時,由主持單位負責,聯合協作單位共同申報。
(一)科教興市市長特別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1、各旗縣區人民政府;
2、市各有關委辦局、開發區,市屬高等院校。
(二)科學技術進步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1、各旗縣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2、市各有關委辦局、開發區,市屬高等院校。
中央和自治區駐呼單位可直接向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市內無主管部門的單位、個人可以通過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門推薦;為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做出重大貢獻的非本市單位,直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推薦單位對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人選和項目,應當根據有關方面的科技專家對其科技成果的評價結論和建議,擇優推薦。
第二十三條 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獎勵:
(一)在智慧財產權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且尚未解決的;
(二)已獲得國家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和其他盟市級科學技術獎勵的個人或項目;
(三)按法律、法規、規章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醫療器械、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未獲得主管行政部門批准的。
第二十四條 被評定未授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其完成的項目或者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取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推薦。
第二十五條 申報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獎應報送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科教興市市長特別獎
1、呼和浩特市科教興市市長特別獎推薦書;
2、申報人成就綜述報告;
3、效益證明;
4、科研成就證明材料等。
(二)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1、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
2、技術工作總結;
3、試驗研究報告;
4、推廣套用證明或經濟(社會)效益證明;
5、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或其它科學技術評價證明等。
第二十六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公民、組織,應當按有關規定交納評審費。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二十七條 推薦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的科學技術獎勵機構提交申報推薦材料。市科學技術獎勵機構負責對申報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材料,可以要求申報推薦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提交評審,並退回申報推薦材料。
第二十八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由科學技術獎勵機構提交相應的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初評。各專家評審委員會向獎勵委員會匯報評審結果。
第二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時,獎勵委員會和各專家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表決,其規定如下:
(一)獎勵委員會的審定會議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二)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結果應當經過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 獎勵委員會負責呼和浩特市科教興市市長特別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終審工作。獎勵委員會對各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初評結果進行審定,評出獲獎人選或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並做出決議。
獎勵委員會審定的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三十一條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制度。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科學技術獎勵機構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必須提供書面形式的異議材料,以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十三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申報材料不實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單位及項目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三十四條 科學技術獎勵機構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五條 實質性異議由市科學技術獎勵機構負責協調,有關推薦單位協助進行處理。推薦單位接到異議通知後,應在規定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情況報市科學技術獎勵機構審核。獎勵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市科學技術獎勵機構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市科學技術獎勵機構負責協調,提出處理意見。
推薦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處理意見的,不得提交審核。
第七章 授獎
第三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對獎勵委員會做出的獲獎人員、項目及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條 科教興市市長特別獎,由呼和浩特市市長簽署並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為每人10萬元。
第三十八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頒發獎狀、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5萬元,二等獎3萬元,三等獎1萬元。對獲獎項目的授獎人數實行限額,其中一等獎每項授獎人數不超過9人,二等獎每項不超過7人,三等獎每項不超過5人。
第三十九條 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專項支付。
第八章 紀律和責任
第四十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四十一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責成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及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參與評審活動的資格並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的解釋,由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執行。1992年6月1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呼和浩特市“科技興市效益獎”獎勵規定》和1994年4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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