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科技興市效益獎”獎勵規定

《呼和浩特市“科技興市效益獎”獎勵規定》在1992.06.11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科技興市效益獎”獎勵規定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6.11
  • 實施時間:1992.06.11
現發布《呼和浩特市“科技興市效益獎”獎勵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推動科技與經濟的結合,促進科技興市戰略的實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科技人員在科技開發、科技成果推廣等科技工作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為我市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授予一次性的科技興工效益獎或科技興農效益獎,統稱科技興市效益獎。
第三條 各類企業的科技人員,完成的科技項目(包括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推廣套用等)。凡每年給企業創造的稅後利潤達到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企業可一次性提取稅後利潤的10%作為科技興工效益獎,獎勵有功人員,不計征獎金稅。稅後利潤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者,除按10%比例提取資金外,再獎勵一戶二室的樓房一套;稅後利潤在100萬元以上者,除按10%比例提取資金外,再獎勵一戶三室樓房一套、小汽車一輛。
第四條 農牧林水戰線上的科技人員,在推廣適用科技成果項目中,每年新增經濟效益在150萬元以上,授予科技興農效益一等獎,資金10000元;新增經濟效益在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者,授予科技興農效益二等獎,獎金5000元;新增經濟效益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者,授予科技興農效益三等獎,獎金3000元。如新增經濟效益特別顯著的科技項目,獎勵金額另定。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從預算指標內劃撥。
第五條 鼓勵國內外科技人員帶項目、帶技術來我市進行技術開發,其提取獎勵金額可按照上述獎勵金額的150%發放。
第六條 屬於減免稅科技項目的效益計算,可參照同類企業的稅收比例進行折算,以扣除折算稅金後的效益作為考核的基數。其他獎勵辦法同上。
第七條 科技興市效益獎不作平均分配,獎金的50%歸項目的主持人;另50%按貢獻大小,分配於助手。
第八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不論職務發明或非職務發明,凡取得一項國家發明專利,獎勵1000元;取得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獎勵500元;取得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獎勵300元,獎金由專利權人所在單位支付,沒有此項經費來源的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可由市財政列支。
第九條 科技興市效益獎每年獎勵一次,各單位按規定申報,上級主管單位的財務部門和市審計部門審核後,由市政府批准。具體工作責成科技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十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規定中的有關問題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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