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營科技實業管理暫行規定

《呼和浩特市民營科技實業管理暫行規定》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民營科技實業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4年6月2日
  • 檔案類型:政府檔案
正文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正文內容

第一條

為了引導、扶植、鼓勵我市民營科技實業的發展,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促進人才分流,加快改革開放,加速科技轉化,促進經濟路上新台階,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民營科技機構是在科技和經濟體制改革中產生和發展的,是社會主義科技事業中一支有生力量,是社會主義經濟的組成部分。
民營科技機構是指: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和高技術、新技術產品研製、生產銷售為主要業務,實行自籌資金自由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集體、個體(個人合夥)、私營等所有制形式的科技經營實體。
由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支持興辦的集體性質科技機構,凡與原單位明確劃清產權關係,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也按民營科技機構對待。

第三條

鼓勵科技人員興辦各種形式的民營科技機構。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科技人員可以領辦民營科技機構或分流人員從事科技開發、諮詢服務。

第四條

民營科技機構可以不掛靠主管單位。凡成立無主管單位的民營科技機構,經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批准後到駐區工商局註冊登記。
個人集資興辦的科技機構,凡是按照集體所有制的原則組織,實行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財產和積累歸集體所有,執行集體所有制的財務制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可以視為集體性質。
民營科技機構實行一業為主,綜合經營。基經營範圍除國家有關規定的外,不受專業限制。根據市場變化,需要擴大經營範圍的,可以直接向原審定批准機關和原註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起範圍的經營活動,也可以作一次性特批。

第五條

已授權的專利技術和經營鑑定的科技成果,可視為技術投入,在申請登記時適當降低註冊資金要求;資金暫時達不到規定數額的,可由具備擔保能力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擔保準予登記。

第六條

經組織批准,辭職或停薪留職到民營科技機構工作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人員,其辭職前和被重新錄用後的工齡合併計算。
國家計畫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自願到民營科技機構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直接與畢業生所在院校聯繫,徵得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列入分配計畫,並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工作人員身份,其行政關係、人事檔案、黨史團關係由呼和浩特市人事局管理,並可實行檔案工資,按企業同類人員定級,調整工資並記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 民營科技機構職工工資應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的效益掛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決定工資分配額度。

第八條

民營科技機構根據需要,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可自行設定專業技術崗位並抄報市職稱管理部門備案。民營科技人員的職稱評定工作,由呼和浩特市科委負責辦理。

第九條

鼓勵民營科技機構實行各種形式股份制。科技人員可以用科技成果、專利等進行技術入股。
實行股份制的民營科技機構,按無主管單位的民營科技機構直接歸口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管理。

第十條

呼和浩特市科技技術委員會是民營科技機構資格認定機關和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具體工作由呼和浩特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統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民營科技機構的審批並核發技術貿易許可證;
(二)負責協調指導民營科技機構的各類技術活動,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並幫助他們解決科技活動中的困難;
(三)負責民營科技機構申報各類科技計畫的立項工作;
(四)負責協調辦理民營科技機構科技人員的職稱評定工作;
(五)協助辦理民營科技機構人員出國、技術出口等申報、審核手續;
(六)負責民營科技機構及其科技人員的表彰、獎勵;
(七)負責民營科技機構的科技統計;
(八)會同有關部門對民營科技機構進行指導、協調、管理與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稅務財政勞動人事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對民營科技機構進行指導服務監督。

第十二條

民營科技機構在承擔各級科技計畫任務,接受委託科研項目、成果鑑定、申報科技成果獎勵、申請貸款、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同等的權利。
第十三條 經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認定,稅 務機關審核批准,符合下列條件的民營科技機構,可按下述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一)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
(二)新辦的從事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民營科技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所得稅。
(三)民營科技機構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十四條

民營科技機構應該自覺執行國家有關法律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財務監督。

第十五條

鼓勵民營科技機構在自己經營的範圍內,從事技術引進、技術出口、出國考察、對外技術交流、合作開發、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等業務活動,還可兼併租賃長期虧損的企業或承包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在承包租賃期內原企業所有制關係和隸屬關係不變。

第十六條

對遵紀守法、積極開展各類技術活動並取得顯著成績的民營科技機構,要給以表彰和獎勵,在立項和資金扶持上,有關部門要優先考慮。

第十七條

民營科技機構的財產(包括智慧財產權)和正當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除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授權的部門依法作出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亂收費用,變相平調財產和要求其無償提供財力、物力、人力,不得以任何藉口刁難其正當活動。
第十八條 民營科技機構違反本規定,由呼和浩特市科技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向其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報告,由市科委、市工商局按照各部門的職責,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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