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烏魯木齊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烏魯木齊市委、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方案》(烏黨發〔2019〕14號)和縣委、縣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縣黨發〔2019〕9號),制定本規定。

烏魯木齊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是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歸口縣委統戰部領導。

烏魯木齊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烏魯木齊市委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直屬單位,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和我縣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民族、宗教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 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民族、宗教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及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監督實施和完善少數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指導協調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加強民族團結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表彰活動,協調處理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五)參與擬訂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研究分析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組織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許可權內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六)研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
(七)承擔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責任,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合法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和睦和諧;加強創新清真寺和宗教活動的教育管理服務,監督、檢查、指導清真寺和宗教活動教育管理服務管委會的工作。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指導鄉(鎮)、片區管委會民族宗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協助鄉(鎮)、片區管委會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宗教界依法開展對外友好交往活動;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負責朝覲的管理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行政編制3名,其中:領導職數 2名。

直屬單位

烏魯木齊縣伊斯蘭教協會。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1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以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另行下達。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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