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承擔與縣委、人大、政協、紀委監委辦公室以及駐烏部隊、各民主黨派的協調聯繫工作。
(二)負責縣人民政府日常文電的處理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文稿的草擬、修改、審核和制發、立卷、歸檔工作。
(三)負責各鄉(鎮)、片區管委會、各部門(單位)請示縣人民政府的事項,報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審定。
(四)負責督促檢查縣人民政府公文、會議決定事項及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並跟蹤調研,及時向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報告;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督辦工作。
(五)負責縣人民政府召開會議的籌備、組織和服務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公務活動安排,負責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和各地政府領導來我縣進行公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和接待服務工作。
(六)負責縣委、縣人民政府辦公樓值班工作,及時向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報告重要情況,協助處理各鄉(鎮)、片區管委會、各部門(單位)向縣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問題,傳達和督促落實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
(七)負責指導、監督政務公開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協調推進“放管服”改革工作。
(八)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重點和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指示,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九)負責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報送工作,指導全縣政務信息工作。
(十)負責縣人民政府系統電子政務的組織、規劃、協調和指導工作;負責政府入口網站建設管理。
(十一)負責信訪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有關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建立健全信訪工作綜合協調配合機制的意見和建議。
(十二)負責政務服務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有關最佳化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進政務服務改革工作,推動全縣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縣級各部門的行政審批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秘書科
負責縣政府領導講話,請示、報告、總結等公文的起草工作及公文、文稿的翻譯工作。
負責本縣黨組會議,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的會務、記錄、紀要、政務信息、調研工作。協調組織各有關部門處理好各自對口工作的突發事件;負責各類文電收發運轉、印鑑管理、檔案管理、統計、公文劃密、保密機要和公文交換、綜合協調、內勤服務等工作。
2、政務督查科
負責督促檢查縣人民政府重要檔案,會議決定事項及政府領導的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負責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交辦的督查事項;負責縣政府辦理自治區、市、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督促工作。
縣人民政府信訪局
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處理本縣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按照民眾逐級上訪,分級管理,歸口辦理的原則,向有關部門交辦信訪問題,並負責督促、檢查、催辦。
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負責由縣人民政府解釋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解釋工作;受縣政府委託、承擔行政應訴工作;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案件;指導、監督、檢查本縣的行政執法工作,協調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在行政執法中遇到的問題,依法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
烏魯木齊縣僑務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外事、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外事、僑務工作的指示、決定,擬定外事、僑務工作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了解和掌握外事、僑務工作情況,協助上級部門處理重大涉外涉僑事務;負責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工作,按規定審批或審核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及邀請外國(境外)和港澳人員來訪事宜。組織來我縣進行公務活動的外事活動和對外交往活動。
做好對外對僑宣傳、文化交流和民眾性外事、僑務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維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依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協調歸僑的安置工作。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服務局、縣信訪局)行政編制16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將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縣司法局。將縣應急管理辦公室承擔的政務值班工作職責劃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直屬單位
撤銷縣應急管理辦公室。調整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服務局、縣信訪局)所屬事業單位3個:
(一)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機構規格相當正科級,核定事業編制18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二)縣民眾信訪服務中心。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領導職數1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三)縣電子政務中心。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以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另行下達。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