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農業農村局

烏魯木齊縣農業農村局

根據烏魯木齊市委、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方案》(烏黨發〔2019〕14號)和縣委、縣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縣黨發〔2019〕9號),制定本規定。

烏魯木齊縣農業農村局是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烏魯木齊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接受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烏魯木齊市關於“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縣委工作要求,組織開展我縣“三農”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負責處理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等。

烏魯木齊縣農業農村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烏魯木齊市委關於“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我縣“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貫徹落實農業農村、畜牧獸醫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指導監督農業綜合執法。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貫徹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等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牧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牧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產業化發展;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七)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承擔外來物種相關管理工作。
(八)負責我縣有關農牧業生產資料和農牧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牧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參與有關農牧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擬訂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和監督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工作;負責畜禽屠宰監督管理。
(九)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轄區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計畫,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承擔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農機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二)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國家、自治區、我縣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1)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2)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縣農業農村局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第五條 原縣草原監理所(縣草原防火辦公室)承擔的草原防火相關職責劃歸縣應急管理局,隸屬關係調整至縣林業和草原局;將縣草原工作站(縣草原治蝗滅鼠辦公室)承擔的草原治蝗滅鼠職責劃歸縣林業和草原局,隸屬關係調整至縣林業和草原局;原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縣漁政管理站)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縣農業農村局,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責劃給農業綜合執法隊伍。
撤銷縣農牧機械局,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縣農業農村局,相應劃入從事此項工作的4名人員。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縣農業農村局行政編制9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烏魯木齊縣農業農村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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