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審計局

烏魯木齊縣審計局

根據烏魯木齊市委、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方案》(烏黨發〔2019〕14號)和縣委、縣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縣黨發〔2019〕9號),制定本規定。

烏魯木齊縣審計局(以下簡稱縣審計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烏魯木齊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審計局,接受縣委審計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縣委審計委員會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審計領域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政策建議,組織研究全縣審計工作規劃、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和督促落實縣委和縣委審計委員會決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負責處理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等。

烏魯木齊縣審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烏魯木齊市委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縣審計局
  • 地點:烏魯木齊市
  • 性質:國有
  • 職能:審計管理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直屬單位,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礦產離任審計,對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草案,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審計準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有關地方性財政經濟及相關的法規和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我縣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我縣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1.國家、自治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
2.縣本級及各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3.鄉(鎮)政府、片區管委會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4.縣政府投資和以縣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
6.縣屬國有企業及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7.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屬於本級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全縣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縣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信息、信訪、財務、安全保衛、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擬定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審計統計工作。
組織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協助管理區(縣)審計部門負責人。
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法制處
負責擬定審計地方性法規、規章;組織對區(縣)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審核與覆核局機關和派出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指導區(縣)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
財政審計處
擬定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市地方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市級國庫辦理市級預算資金收納撥付情況;負責對區(縣)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審計監督;指導區(縣)財政審計業務。
行政事業審計處
負責審計與市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區(縣)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經貿審計處
負責組織對市屬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區(縣)經貿審計業務。
農牧與資源環保
負責審計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業、畜牧業、林業、水利、資源環保、扶貧開發等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各區(縣)農牧與資源環保資金審計業務。
社會保障審計處
負責審計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基金、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區(縣)社會保障審計業務。
固定資產投資
負責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它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區(縣)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外資運用與金融
負責對本市運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捐贈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信貸計畫的執行和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經濟責任審計室
按規定對縣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市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協調區(縣)審計機關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派出審計一處
負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審計工作。
派出審計二處
負責公、檢、法、司、城建系統審計工作。
烏魯木齊縣審計局
審計三處
負責文化、教育、衛生、農牧系統審計工作。

人員編制

縣審計局行政編制7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直屬單位

(一)縣政府投資審計中心。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領導職數1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二)縣經濟責任審計中心。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領導職數1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以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另行下達。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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