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的有關政策;組織制訂我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辦法。
2、根據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國土資源的需求,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制訂、論證工作;研究制定規範國土資源市場運行、最佳化資源配置的政策和措施;運用國土資源政策參與經濟運行巨觀調控,為政府決策提供法律依據。
3、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制訂縣、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建設用地項目的預審;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4、監督檢查各鎮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5、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土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負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6、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
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登記、定級、發證等工作。
7、依法管理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租賃、轉讓、交易和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管理土地市場,承擔土地資源實現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依法指導鎮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8、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的審定及土地使用權價格的確認工作;承擔農地轉用、征(使)用的審查、報批工作。
9、負責全縣礦業權管理;培育礦業權市場;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
10、統—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做好有關礦產儲量評審工作;參與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審查;制定地質勘查計畫;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地方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認定的初審、申報工作;管理地勘成果。
11、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礦山生態環境治理。
12、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
13、負責實施全縣測繪管理,並制定基礎測繪的規劃、計畫,實施測繪行業。
14、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15、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的科技工作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16、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科室
辦公室
1、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文秘、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公文審核、文電收發處理及全局檔案管理工作;
2、負責綜合性會議和局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車輛的管理、維修、調配、使用;
3、負責起草全局性工作計畫、工作制度、工作總結和領導交辦的重要講話、檔案;
4、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收支計畫;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行政、事業經費、專項經費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
5、做好全系統職工的養老、醫療、住房等福利、補貼的管理;
6、做好日常支出管理,保證各項業務工作對資金的需求,嚴格執行各項財務制度,對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7、負責機構編制、勞動人事和出國手續辦理工作;在局黨組領導下做好乾部的計畫、考察、任免、調配及老幹部管理工作;
8、負責有關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諮詢,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教育;依法查處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違法案件,具體負責案件的立案、審理、聽證、行政處罰決定的擬定;
9、組織有關行政複議答覆和行政訴訟應訴;
10、負責本級國土資源信訪工作,對各鎮國土資源信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11、辦理局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
建設用地科
1、負責組織擬定土地利用發展戰略、編制全縣及區域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負責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調整審查鄉( 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參與編制全縣年度土地供地計畫,實施各類建設用地的計畫管理。受理建設項目用地計畫預申請,核發建設項目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批准通知書;
3、負責編制土地後備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規劃審核工作;參與制定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工作;
4、負責建設項目前期論證,組織各類新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審核,簽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5、負責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和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未利用地的審( 報) 批及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地保護、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土地復墾、未利用土地開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建設、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監督管理;
6、負責對全縣農民宅基地農用地轉用報批工作;
7、負責建設用地補充耕地方案的審查;
土地利用科
1、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有關管理工作;
2、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年度供地計畫;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實施各類建設用地跟蹤檢查、管理,做好建設用地備案工作;
3、負責確定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方式和供地方案的編制、審查、報批、備案工作;負責審查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和確定處置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4、承辦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劃撥國有土地轉讓批准通知書、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契約》、《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批准書》、《建設用地拆遷通知書》;
5、制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審核確認土地出讓底價、土地使用權交易、轉讓價格的管理;
6、負責土地市場管理,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7、負責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和土地出讓金收繳有關工作。
8、負責採煤礦村莊搬遷、集體存量建設用地的徵收;負責對征地補償費的測算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做好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工作;參與因征地引起的農業人口安置政策的制定。
9、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地籍管理科
1、負責土地調查、統計、土地登記和發證的審核管理工作;
2、承辦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
3、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開發復墾、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報批中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的審核;
4、負責全縣地籍信息系統的建設。
礦產管理科
1、負責採礦權、探礦權的有關管理工作;
2、負責劃定礦區範圍,審核上級委託的採礦權評估結果;
3、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的審查;
4、組織開展礦山資源綜合回收利用研究,推廣先進的礦山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方法;
5、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儲備、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產資源督察工作,維護礦業秩序;
6、依法調查處理重大採礦爭議、糾紛、保護合法採礦權益;
7、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8、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的管理,以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果的認定;
9、負責落實國家、省、市煤礦征地搬遷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煤礦征地搬遷過程的相關工作;
10、擬定和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11、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礦山生態環境治理;
12、編制和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13、指導地質環境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及地質災害預警預報;
14、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
15、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整治工程;
16、組織認定並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與地質景觀資源。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烏魯木齊縣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烏魯木齊縣”政府公眾信息網站“政府公開”欄目或“信息查詢”上查閱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機關辦公室查閱。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烏魯木齊縣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烏魯木齊縣政府公眾信息網站查閱本《目錄》,也可以到烏魯木齊國土資源局辦公室領取。
具體公開信息可以參見《烏魯木齊縣國土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在查閱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網上公開的具體網址為:縣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站。本機關查閱點為烏魯木齊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地址為:烏魯木齊縣板房溝鄉縣人民政府新樓國土資源局辦公室,受理時間為:正常工作日的10:30—17:30。
縣國土資源局信息公開查閱點:烏魯木齊縣板房溝鄉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新樓105室辦公室。該查閱點開放時間為10:30-17:30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除政策法規、機構職能等信息以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兩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室查閱這類信息。
(三)公開時限
按照《條例》規定,本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的,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上述網站等形式予以主動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本機關將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屬於該目錄內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將予以提供。該目錄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本機關將依法處理。
(一)受理機構
本機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烏魯木齊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通信地址:烏魯木齊縣板房溝鄉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新樓105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10: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提出申請的,推薦填寫《烏魯木齊縣國土資源局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提供的網站上下載電子版。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申請人能夠根據《目錄》事先確定所需信息的索取號的,本機關將當場答覆或者立即答覆予以公開。
1、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持有效證件到烏魯木齊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當面提出申請。
3、特別申請。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本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本單位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 申請處理
1、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2、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屬於不予公開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4、對不屬於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聯繫方式。
5、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6、本機關除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他費用。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如不能當場答覆的,在15個工作日內答覆,如遇特殊情況,經批准後可在延長15個工作日答覆。
三、不予公開的信息
1.國家秘密;
2.商業秘密或者以不公開為條件主動向行政機關提供的信息;
3.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侵害個人隱私的信息;
4.行政機關內部研究、討論工作的信息;
5.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四、監督方式和程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將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