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經2022年12月6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決定,正文,
公告
《烏魯木齊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經2022年12月6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年4月7日
決定
關於批准《烏魯木齊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3年3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烏魯木齊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由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正文
烏魯木齊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2年12月6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設和管理過程中,充分發揮建築、道路、綠地、水系等系統對雨雪水的吸納、蓄滲、緩釋和淨化作用,有效控制雨雪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生態優先、規劃引領、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海綿城市的建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評價考核機制,定期對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進行評價考核。
第六條 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水務、財政、城鄉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林業和草原、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投入,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海綿城市科學技術研究,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推廣套用先進適用的雨雪水資源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海綿城市知識科普宣傳,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海綿城市建設。
第二章 規劃和設計管理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城市管理、水務、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林業和草原、氣象等部門,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綿城市技術指標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條 海綿城市規劃與建設應當尊重自然地勢地貌和天然溝渠,維持原自然河湖水系,明確保護與修復要求,保護自然生態空間格局。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指標要求。
市、區(縣)發展和改革部門在建設項目的審批過程中,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指標要求。設計方案及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包含雨雪水徑流控制和綜合利用等海綿城市專項設計內容。
需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得降低,因特殊原因確須調整的,應當保證項目所在地排水分區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不變。
本條例所稱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淨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本市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依法對海綿城市設計內容進行審查。
第三章 建設和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排水防澇系統逐步實施雨污分流,科學布局雨雪水調蓄利用設施,提高內澇防治水平;
(二)城市河湖、濕地等水體整治注重恢復和保護水系的自然連通,增強水體流動性,提高雨洪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三)建築與小區因地制宜採取雨雪水調蓄與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對雨雪水的積存、滯蓄和淨化能力;
(四)道路、廣場和停車場改變雨雪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強對雨雪水的消納功能;
(五)公園和綠地建設採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人工濕地、生態堤岸、透水路面等海綿城市建設措施,消納自身雨雪水,並為滯蓄周邊區域雨雪水提供空間;
(六)公共服務設施增加透水面積,根據規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雨雪水收集利用設施;
(七)工礦企業和工業廠區因地制宜建設雨雪水收集、淨化、蓄存和利用設施。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海綿城市建設目標以及本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和建設技術標準對城市建成區進行分期分批改造。城市建成區雨污分流、冒溢點整治、綠化硬化綜合整治,管線入地、建築節能、停車場建設等工程應當同步進行海綿城市設計與建設。
城市新建片區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進行連片建設和全過程管控,全面推廣海綿型建築與小區、道路與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水系保護與修復、地下管網和調蓄設施等工程建設,確保雨雪水徑流特徵在開發建設前後大體一致。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提交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質量承諾書中,應當包括海綿城市建設內容。
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承諾內容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嚴格執行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包括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章 運營和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海綿城市設施檔案。
第二十條 市政道路、市政園林綠地、市政排水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應當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進行運營維護。
公共建築、住宅小區、工業廠區等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進行運營維護。
第二十一條 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運用數位化信息技術等手段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監管,保障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路段、地下通道、濕地等區域,設定警示標識、預警系統,制定應急處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水務、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加強對海綿城市設施運營維護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禁止損毀、穿鑿或者擅自拆卸、移動、占壓海綿城市設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審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下列主管部門實施處罰:
(一)危害市政道路中海綿城市設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二)危害市政園林綠地中海綿城市設施的,由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危害市政排水設施中海綿城市設施的,由水務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規劃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