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是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範海綿城市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水生態環境,增強抵禦自然災害能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拉薩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由拉薩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24年7月24日通過,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24年9月26日批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4〕7號
《拉薩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已由拉薩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24年7月24日通過,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24年9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拉薩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9日
條例全文
拉薩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4年7月24日拉薩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範海綿城市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水生態環境,增強抵禦自然災害能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保障監督,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自然山體、建築、道路和綠地、濕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因地制宜、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具體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宣傳,推廣海綿城市建設創新舉措和經驗。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公益宣傳,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行政、交通
運輸、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予以公布。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符合生態保護、文物保護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要求。
第八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銜接,並根據實際情況,落實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編制道路、綠地、濕地、河湖水系、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有關要求和內容納入其中並做好銜接。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制定海綿城市實施方案,因地制宜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行政、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編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圖集和技術導則,指導海綿城市建設。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確定可以不進行海綿城市建設的建設項目類別,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海綿城市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包含海綿設施建設內容。項目審批或者核准主管部門在批覆中應當載明海綿設施建設要求。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的控制性指標納入規劃條件,並作為審批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依據。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要求,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編制海綿城市專篇。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中的海綿城市專篇進行審查,未達到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在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違反相關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擅自變更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的海綿城市設施設計內容。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承擔海綿城市設施工程質量首要責任,應當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檔案和契約中載明海綿城市設施建設要求。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執行海綿城市建設有關技術規範、標準等有關規定,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九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中海綿城市設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藝、施工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範圍。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載明海綿城市設施建設情況。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海綿城市設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海綿城市設施竣工資料納入工程檔案,並將海綿城市設施以及相關資料移交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運行維護責任人: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相關職能部門或者其受託人為運行維護責任人;
(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所有權人或者其受託人為運行維護責任人;
(三)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投資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契約約定負責運行維護的主體為運行維護責任人;
(四)運行維護單位不明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運行維護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設計要求、竣工資料、運行狀況等制定維護管理制度;
(二)配備相應的維護人員和設備;
(三)開展日常巡查、維護和養護,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海綿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內澇路段、下穿隧道等已建海綿設施的公共區域設定警示標識、監測預警裝置,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對海綿設施和配套監測設施採取相應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影響海綿城市設施正常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海綿城市設施區域的警示標識或者監測預警裝置;
(二)損壞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
(三)向海綿城市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四)向海綿城市設施排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有害性液體和廢渣;
(五)其他影響海綿城市設施正常安全運行的行為。
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臨時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臨時措施結束後,應當及時對原海綿城市設施予以恢復。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投資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建設費用列入項目投資,運行維護費用納入本級年度預算。鼓勵創新投融資機制和運行機制,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投資、建設和海綿設施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海綿城市科學技術研究和成果套用,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信息化平台。建設單位和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將海綿城市建設項目的設計、建設、運行、管理等納入海綿城市信息化平台。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會同自然資源、財政、水行政等部門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專家庫,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諮詢論證、成效評估等提供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職,在建設用地規劃、土地出讓、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建設項目施工、竣工驗收備案、運行維護等環節,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考核制度,定期開展評估和考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經濟功能園區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作,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
第三十五條 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