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管理規定》是烏魯木齊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管理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管理規定》是烏魯木齊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防災警報設施管理規定》是烏魯木齊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2005年4月2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6月1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 自2005年7月...
防空地下室工程按照國家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標準,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建設。第九條 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地下交通幹線以及其他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其口部等關鍵部位和重要設施必須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準...
第一條 為加強烏魯木齊市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
根據《中共烏魯木齊市委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市黨發20028號)精神,設定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市人防辦為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也是市人民政府...
政策,擬定全區人民防空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負責督促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編制自治區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指用於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的警報信號的發放、控制設備及相關的通信、供電線路、構築物等附屬設施,包括:無線電台、警報控制設備、終端設備、警報...
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內容 金昌市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規範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行為,發揮防空警報設施戰時防空、平時防災的作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實現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的...
包頭市人民防空警報維護管理規定 1990年9月25日包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警報的建設和維護管理,保障戰時迅速、準確地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平時發揮抗震救災報警的作用,根據《人民...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管理,發揮人民防空警報在國防、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等方面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1號)和自治州黨委辦公廳、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的實施意見》(伊州黨辦發〔2019〕4號),制定本規定。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防空辦公...
常州市市區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警報設施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保證戰時和平時緊急情況下迅速、準確地向全市人民發放警報信號和人民民眾能辨別信號,有效地組織指揮人民防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本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計畫、財政、建設、規劃、電信、電力、新聞、無線電管理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本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計畫、財政、建設、規劃、電信、電力、新聞、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
該《規定》於2012年1月9日由大慶市人民政府以慶政發〔2012〕5號印發,共2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政府通知 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人民防空警報建設與管理規定的通知 慶政發〔2012〕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警報信號發放、通信保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防空警報通信(以下簡稱防空警報通信),是指用於傳遞和發放防空、防災警報信號的通信。本...
2022年9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發布《江西省防空警報管理辦法》。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規範防空警報信號的傳遞和發放,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寧波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2000年6月22日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政府令第82號發布,自2000年7月20日起施行)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使用管理,適應平時和戰時報警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設施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設施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和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