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空警報管理辦法

《江西省防空警報管理辦法》是2022年9月江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防空警報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9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發布《江西省防空警報管理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規範防空警報信號的傳遞和發放,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防空警報信號的傳遞、發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防空警報設施是指專門用於應戰、應急時傳遞、發放警報信號的設備設施,包含警報器及其支架、控制設備、控制線路、後備電源等。
本辦法所稱防空警報信號是指防空警報設施發出的警示音響信號和警示信息,包含按照國家規定發出的警示音響信號及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固定和移動通信等媒介發布的語音、文字、圖像警示信息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防空警報信號的傳遞、發放。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應急管理、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通信管理、電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承擔的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維護和防空警報信號的傳遞、發放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防空警報設施屬於國防戰備和社會公益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空警報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損害和破壞防空警報設施的行為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結合經濟發展水平、城市建設和防護要求以及城市體檢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防空警報建設規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編制的本行政區域內防空警報建設規劃,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防空警報建設規劃,明確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防空警報設施設定點以及重要經濟目標單位、經濟發達鎮、有人民防空疏散接收任務的鄉(鎮)所在地防空警報設施設定點。
防空警報設施設定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範要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設定在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學校、醫院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等的公共建築和民用通信塔(站)上。
在民用通信塔(站)上安裝防空警報設施的,安裝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告知通信運營單位,避免造成信號干擾。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需要安裝防空警報設施的民用建築,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在建築物上預留安裝防空警報設施的合理位置和空間,提供線路管孔和電源。鼓勵根據需要在新建民用建築物頂層修建防空警報設施專用房。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在防空警報設施場所、專用房設定警示標誌。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民用通信、廣播、電視系統安裝防空警報信號末端接收設備,通信運營、廣播電視單位應當提供所需機房、安裝位置和相應接口,並協助安裝。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車載機動防空警報設施,保障緊急情況時的防空警報信號發放和指揮調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依法辦理專用防空警報車使用手續,並保障緊急情況時防空警報車的順暢通行。 
第十二條 防空警報設施設定點所在單位負責做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專人負責、建立檔案、定期檢查、及時保養,使防空警報設施處於良好狀態。負責防空警報設施日常維護管理的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變動的,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防空警報設施設定點所在單位發現可能影響防空警報設施正常使用的情況,應當報告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防空警報設施維護情況進行巡查,督促和指導設有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開展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設有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因破產、終止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確認維護管理主體負責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設立了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工作機構的,由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工作機構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報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報經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由拆除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在原址就近重建;在原址就近重建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重建。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防護措施,確保防空警報設施安全,造成防空警報設施毀損的,應當按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要求修復、重新安裝或者賠償。
第十六條 防空警報設施達到使用期限或者非人為損壞需要報廢的,由安裝防空警報設施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鑑定後,作出決定。確需報廢的,由安裝防空警報設施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技術規範在原址重新安裝新購置的設備,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防空警報信號的傳遞、發放使用國家規定的下列三種防空警報信號:
(一)預先警報:鳴36秒,停24秒,反覆3遍為1個周期,時間3分鐘;
(二)空襲警報:鳴6秒,停6秒,反覆15遍為1個周期,時間3分鐘; 
(三)解除警報:連續鳴3分鐘。
第十八條 災情警報的傳遞、發放使用災情警報信號:鳴3秒,停3秒,反覆30遍為一個周期,時間3分鐘。
第十九條 每年9月18日為全省防空警報試鳴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制訂防空警報試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組織防空警報試鳴,應當在試鳴的5日前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布公告。
新聞媒體、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做好防空警報試鳴的公告和宣傳工作。
第二十條 戰時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由戰時人民防空指揮機構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警報信號發放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新聞媒體、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協同發放、傳遞防空警報信號。
第二十一條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鳴放災情警報可以使用防空警報設施。災情警報的發放按照有關部門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預案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與廣播電視、氣象、地震、應急管理部門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加強防空警報與應急廣播系統、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應急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對接,暢通警報信號快速傳遞、發放通道。
第二十二條 在安全保密的情況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防空警報設施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
第二十三條 防空警報信號屬專用信號。防空警報專用頻率和防空警報信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 年 12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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