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 通知文號:瀘市政府令[2002] 24 號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2年8月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三章 城市開發原則,第四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五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六章 罰 則,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建設具有瀘州特色的現代化城市,改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瀘州市城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瀘州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規劃區是指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瀘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區域;本規定所稱的建設是指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管線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整治江河、改變地形地貌等活動。
第四條 瀘州市規劃建設局是瀘州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並直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瀘州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指導瀘州市城市規劃工作,協調、決定瀘州市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
瀘州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專家組對瀘州市城市規劃的重大問題提供技術諮詢。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六條 城市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組織編制,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的組織編制工作。根據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的需要,有關單位應當無償提供編制過程所必需的基礎資料。
第八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分區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所確定的技術要求,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進行編制。
專業規劃方案(包括消防、人防、市政、環衛、園林綠地、城市生態環境與保護、防洪、各類管線等)在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有關專業部門組織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編制。
第九條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掌握城市建設的動態,根據建設時序,有計畫地組織編制城市規劃,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進行版本清理,適時修改城市詳細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一)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單獨編制的城市專業規劃的審批,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的以外,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划進行局部調整,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的重大變更,應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在實施城市詳細規劃中涉及不兼容的城市用地性質、總體布局和主要路網調整的,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涉及建築平面布局、建築造型,滿足規範規定的技術指標調整,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進行審批。

第三章 城市開發原則

第十三條 城市的開發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基礎設施先行”的原則。符合城市的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時序要求,統籌兼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按照城市規劃集中成片建設,限制零星開發。
第十四條 城市開發強度應符合詳細規劃的指標要求及相關規範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城市舊城改建,應當遵循“綜合整治,合理利用,調整布局,統一規劃,成片開發”的原則,對布局不合理的各類工業企業要進行遷建,對不符合級差地租原則的單位企業也要逐步遷出。總體規劃中已確定遷建的單位,不得在原地擴建。

第四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防洪規劃,建設單位須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能進行建設。
在新征建設用地中,商業、旅遊、娛樂和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出讓土地地塊位置、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土地管理部門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再按規定辦理建設手續。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批准檔案及有關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附具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確需對已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改變其使用性質和原規劃要求的,應向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同意後,變更《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半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超過時限沒有辦理用地手續的自動作廢。但確因正當理由不能辦理用地手續的,可以提前一月向市規劃部門辦理一次延期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用地(拆遷)紅線範圍是建設單位的建設責任和義務範圍,建設單位須嚴格依照規劃部門所批准的總平面布置圖組織實施,完善用地(拆遷)紅線範圍內規劃部門所批准的所有建設內容(包括道路、市政、綠化、環衛設施等)和所有拆遷任務。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發展的需要以及城市規劃區用地的實際情況,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用地形狀應相對規整。

第五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以《瀘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為依據,按照城市專業規劃和詳細規劃執行。
第二十五條 城市建設必須保護具有歷史紀念意義以及具有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傳統街區、建築物、構築物及遺址、遺蹟等,符合《瀘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要求。
第二十六條 《瀘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風貌保護區、保護線、風景點,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保護範圍;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由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其保護範圍,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七條 已按詳細規劃建成的居住區,不得插建、擴建任何建築,對現有居住區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工業、倉儲、市場等建築物,應有計畫地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 未經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性質,確需改變的,應在改變之前持相應的報告、圖紙資料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凡涉及取水、供水、排水、防洪、能源、消防、通訊、廣播電視、環境保護、文物保護、衛生防疫和交通等方面的建設項目,須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確定建設地點、建設方案和用地規模。
第三十條 城市道路的坐標、標高以及控制紅線寬度,必須依據城市規划進行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事前須報請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重大調整,須報市人民政府進行審批。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必須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施工前須將其建築施工圖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簽發後,建設單位應在六個月內開工,逾期不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確因正當理由不能開工的,可提前一個月申請延期,準予延長開工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四條 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圖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如確需修改,涉及建築位置、面積、層數、高度、使用功能和立面造型的,必須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施工手續,開工前,必須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驗線,經審核無誤後方可施工。
建設單位或個人待工程基礎施工完畢後,應及時通知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復驗建築基線,經確認坐標、標高無誤,簽發《建設項目放線圖》後,方可繼續上部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條 建築工程在進行外裝飾前,應將外裝飾方案和外裝飾材料樣品報經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可後方可進行外牆裝飾。
第三十七條 凡屬20米以上街道兩側的建設工程和重要地段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應由3個或3個以上的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出至少3個以上方案進行公開比選。
第三十八條 各符合規劃設計要求的參選設計方案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組進行公開評審,按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評選,以得票過半的方案作為中選方案,中選方案還應按照評審組的評審意見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第三十九條 設計方案必須嚴格滿足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和相關規範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條 設計方案有效期為一年,逾期自動作廢。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根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違法工程造價5-20%的罰款。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附圖所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買賣、轉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五)其它違反城市規划進行建設的。
第四十二條 根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下列建築,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一)超越建築紅線部份進行建設的;
(二)占用通道、綠化或臨街開敞部份進行建設的;
(三)擅自加層增加建築面積的;
(四)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
(五)其它違反規劃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
瀘州市城市規劃區內,違法建設單位在收到處罰通知,仍繼續施工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強制執行或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其他規定的,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的違法建設和遺留問題未處理前,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審批違法建設單位的其他工程項目的建設申請。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但在複議或訴訟期間當事人必須執行停建等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涉及城市規劃管理中的技術要求,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的規範規定結合瀘州市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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