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瀘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是瀘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9日發布的命令.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9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發布如下命令。
  一、明確森林防火期。2021年全市森林防火期為1月1日至9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6月30日、8月1日至8月31日為森林高火險期。各區縣人民政府可結合轄區實際,延長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險期,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備案。
  二、劃定森林防火區。森林防火區、森林高火險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三、適時發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適時發布禁火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四、嚴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吸菸、燒紙、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燒蜂、燒山狩獵、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燒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產用火。
  (二)確需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生產用火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明確現場責任人的前提下組織實施。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規定在林區要道、國有林場、各類自然保護地、景區等出入口設立檢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設定“防火碼”,凡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掃碼登記,接受防火檢查,嚴禁攜帶火種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火車、機動車等司乘人員嚴禁在森林防火區丟棄火種火源。
  凡違反以上規定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火令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燒紙和吸菸者,一律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者拘留等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幹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實施分期分區精準管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火險等級、火險區劃等實施分期分區精準管控,明確森林防火責任區域和職責任務,落實村民掛牌輪流值班和巡山護林員制度,實行格線化管理。遇高火險天氣時,及時發布禁火命令,向社會公眾預警。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
  森林防火期內,高風險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定期深入基層一線檢查指導;遇森林高火險期時,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和成員單位負責人帶隊下沉一線包乾蹲點指導,實行市包區縣、區縣包鄉(鎮)、鄉(鎮)包村、村包組、組包戶、戶包人、護林員包山。林業主管部門、國有林保護管理單位加強防火檢查和巡山護林,封住山、堵住車、管住人、看住火。
  六、依法落實防滅火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全面執行森林防滅火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落實屬地領導責任、部門行業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管理單位主體責任,以及聯防聯控責任;林區毗鄰單位簽訂聯防協定,落實聯防責任,協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防滅火工作。
  森林防火期內,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和責任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各類撲救隊伍做好撲火準備。一旦出現火情,第一時間採取措施疏散轉移受威脅民眾和保護重要設施的安全,按規定啟動應急預案回響,在具備條件和撲火人員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採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組織開展撲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減少損失。
  七、強化宣傳教育。各地各有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提高公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災,有災無傷亡。
  八、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地組織開展全方位、拉網式森林火災隱患大排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各級公安、林業等部門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嚴格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發生重大及以上人為森林火災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一律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撥打森林火災報警電話。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瀘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9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發〔2020〕26號)。
二、主要內容
(一)防火期及高火險期:2021年全市森林防火期為1月1日至9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6月30日、8月1日至8月31日為森林高火險期。
(二)森林防火區、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防火區、森林高火險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三)禁火命令發布:森林防火期內,預報有高火險天氣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適時發布禁火命令。
(四)野外火源管控要求。
1.森林防火區內禁止野外吸菸、燒紙、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燒蜂、燒山狩獵、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燒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產用火。
2.確需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生產用火的,應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明確現場責任人的前提下組織實施。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3.按規定在林區要道、國有林場、各類自然保護地、景區等出入口設立檢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設定“防火碼”,凡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掃碼登記,接受防火檢查,嚴禁攜帶火種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司乘人員嚴禁在森林防火區丟棄火種火源。
(五)實施分期分區精準管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火險等級、火險區劃等實施分期分區精準管控,遇高火險天氣及時發布禁火命令,向社會公眾預警。加強督導、防火檢查和巡山護林。
(六)落實防滅火責任。全面落實屬地領導責任、部門行業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管理單位主體責任,以及聯防聯控責任。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和責任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各類撲救隊伍做好撲火準備。
(七)強化宣傳教育。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八)監督檢查。開展森林火災隱患排查,限期整改。嚴格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撥打森林火災報警電話。
三、適用範圍
瀘州市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區、森林高火險區內的所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人員。
四、執行標準
凡違防火命令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火令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燒紙和吸菸者,一律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者拘留等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幹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