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鼓勵外商投資若干規定

《瀋陽市鼓勵外商投資若干規定》在1997.11.06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鼓勵外商投資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1.06
  • 實施時間:1998.01.01
第一條 為加速繁榮我市經濟,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辦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採用其他方式利用外資的企業。
第三條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二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特殊項目除外。
第四條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設在瀋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 下列外商投資企業經申報批准後,可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是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
(二)企業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時間長的;
(三)企業外商投資在能源、交通及港口建設的。
第六條 對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來源於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的,可按10%的稅率徵收預提稅。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做為資本再投資開辦其它企業,而且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40%稅收。如果投資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被評為產品出口(出口額占70%以上)和先進技術的外商投資企業全部免徵地方所得稅,沒有評為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徵地方所得稅五年,減半徵收三年。
第九條 外方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產品出口或先進技術企業中工業項目用地,經批准土地使用租金可逐年交納。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的職工數量和工資總額(含獎金、津貼、補貼)由企業董事會自行確定。所需職工除按契約規定優先從中方企業原有人員招聘外,一般應在市內招聘,特殊需要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也可以從外地或國外招聘。職工工資由受僱職工與外商投資企業在簽訂的勞動契約中予以確定。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除按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和提取勞動保險、福利費和住房補助基金外,免交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
第十一條 對已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建設和生產中所需要的鋼材、水泥、木材、燃料、機電產品、石油及其加工品、有色金屬、汽車、汽車用油等,凡按規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物資部門按我市國有企業待遇低於市場價格優先供應,並實行物資配送,上門服務。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銷售產品和服務收費價格,除政府統一定價品種和項目外,由企業自主定價。
第十三條 凡到我市從事考察、洽談、經商等活動的外國人,確因緊急事由來不及辦理入境簽證的,公安外管部門可直接在桃仙國際機場辦理口岸入境簽證。
第十四條 對持旅遊、訪問等簽證入境,確係來我市投資辦企業的外商及技術、管理人員(含家屬),根據來我市工作、生活的實際情況,可變更籤證種類,給予在我市居留權。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外商較多的企業,公安管理部門可登門辦理居留、暫住證。
第十五條 對因工作需要經常出入境的外商,可簽發半年或一年多次出入境簽證。申辦簽證、居留、暫住證件延期手續,可隨來隨辦。
對我市經濟建設有重大貢獻投資數額巨大的外商,如本人自願可予以簽發永久居留權。
第十六條 在我市常駐外商可隨意選擇具備條件的住地,公安外管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
第十七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境外投資者,經市計畫委員會審核批准,可解決其國內親屬一人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一)凡為我市提供先進技術促使產品出口的。
(二)被評為先進技術企業的。
(三)一次性向我市投資50萬美元以上的。
第十八條 凡外商子女到我市中、國小校及職業學校就讀的,由市外經貿委提出名單,經市教委批准後,由學校所在的區、縣(市)教育管理部門具體安排其就讀學校。
第十九條 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瀋陽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沈政發〔1987〕14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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