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瀋陽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規定》在1991.03.12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3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3月12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凡經批准在我市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外商投資企業的一切活動都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履行經批准的協定、契約及章程,需要修改補充時,應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制定本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生產、財務、勞動、經營計畫。
(二)有權拒絕參加與本企業無關的活動。
(三)有權確定本企業的人員編制、機構設定、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及獎懲制度。有權拒絕上級部門分配來的企業不需要的人員。
(四)有權在國內外招聘本企業所需要人才(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技術工人等)。
(五)有權自行確定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商)品價格。但國家統一管理和定價的除外。
(六)有權拒絕各種攤派。
(七)有權拒絕接待外單位的參觀訪問,拒絕各類檢查。但依法進行或經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全部或部分承包、租賃給外方投資者、外國公司、集團或第三方經營管理,但承包、租賃者要有相應數額的資金作抵押金,並要與董事會就有關責任、權利、利益、考核辦法等達成協定,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長是企業法人代表。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對內組織領導企業的經營管理,對外在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內代表企業。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方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應保持相對穩定。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應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正、副董事長及董事在外商投資企業中不任實職的,不得在該企業領取報酬或設定辦公地點。
第九條 未經董事會同意,任何一方合營者或其他管理部門都無權解聘、辭退外商投資企業總經理。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領導(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按管理許可權由各級人事等有關部門考核。對經考核確認為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人員,可建議董事會或中方投資單位予以解聘或重新委派。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工會是維護職工權益的民眾組織,有權依法開展活動,但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並監督契約的執行。董事會討論直接涉及企業職工權益的重大事項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建設、生產所需的水、電、煤氣等,各有關部門應優先供應;所需通訊設施,應給予優先安排;所需原材料,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決定在國內、外購買。
第十五條 中方合營者的政府主管部門是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合營企業如有兩個以上中方合營者的,應由有關部門協商確定一個企業主管部門。
市直各部門和縣、區政府要指定管理機構,設專人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以下工作:
(一)審核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的中方董事人選。
(二)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中外雙方在執行契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籌建以及生產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確保按期投產,促進順利經營。
(四)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出國團組、註冊資本增加、股本轉讓、企業終止等重大事宜的審查工作。
第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某一方面工作實行管理的部門,是外商投資企業的綜合管理部門。其職責主要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管理、服務和監督;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具體困難,促進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
第十八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工商、財政、稅務、物價的綜合管理,原則上由市級部門負責;環保、衛生防疫、技術監督、公安、計畫生育等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許可權進行。
第十九條 各行業歸口管理部門應積極扶持外商投資企業,有義務提供各種服務,幫助其達到行業標準。
第二十條 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是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管理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外商投資企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掌握外商投資企業的綜合情況。
(二)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協定、契約、章程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定、契約、章程補充修改的審批工作。
(三)負責外商投資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的審批、確認和證書發放工作。
(四)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出國團組的審批工作。
(五)負責我市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工作及外省市外商投資企業在瀋陽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工作。
(六)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計畫的編制及許可證商品指標的分配工作。
第二十一條 我市外商投資企業的領導機構是瀋陽市引進外資領導小組。
第二十二條 依法或經批准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的,綜合管理部門有權作出處理。如雙方發生爭議,應報請市引進外資領導小組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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