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處理與外商投資企業糾紛及涉外執法中必須遵循的若干原則的規定

《瀋陽市處理與外商投資企業糾紛及涉外執法中必須遵循的若干原則的規定》在1998年07月01日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處理與外商投資企業糾紛及涉外執法中必須遵循的若干原則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7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投資環境,擴大招商引資,加速我市經濟建設步伐,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和各類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監督執行。
第四條 在處理與外商投資企業的糾紛中,對市政府所提出的處理意見,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執行。
第五條 在處理與外商投資企業的糾紛中,如問題同時涉及中方幾個部門,要本著“先外後內”的原則,首先解決好外商的問題,然後再協調解決市內各有關部門之間的不同意見。各部門不得片面強調部門利益,抵制先解決外商問題。
第六條 凡對市政府提出的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意見頂著不辦的人員,必須調離現任工作崗位。
第七條 在處理與外商投資企業的糾紛時,各涉外執法部門如遇重大問題需按條條向上報告時,必須按行政工作程式先向市政府匯報。
第八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錯誤行為,涉外執法部門必須熱情幫助他們查找原因,予以糾正。在涉外執法中必須嚴格執行沈政發〔1996〕36號檔案,做到規範化、程式化、文明化執法。不得用錯誤的執法行為糾正外商投資企業的錯誤行為。
第九條 新聞媒體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批評報導,必須在發稿前報市政府辦公廳核實。
第十條 凡涉外執法部門因執法不當給外商投資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要依法予以經濟賠償。
第十一條 凡各部門發布需外商投資企業執行的檔案,必須先與市外經貿委員會簽後報市政府批准,否則,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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