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商務部關於請確認〈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外商投資的函》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對《商務部關於請確認〈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外商投資的函》的復函在2003.10.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商務部關於請確認〈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外商投資的函》的復函
  • 頒布時間:2003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3年10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商務部:
你部於2003年9月12日發給本院的商法函[2003]33號《關於請確認〈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外商投資的函》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中國企業與外國企業合資、合作的行為,以及外資企業在中國的投資行為,雖然涉及到企業主體、企業資產及股東的變化,但他們不屬於國有企業改制範疇,且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調整,因此,外商投資行為不受上述司法解釋的調整。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