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決定

《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決定》在2011.03.02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2021年9月16日,瀋陽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決定,廢止《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03月02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1月01日
  • 發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決定》業經2011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瀋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本市城鎮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統籌部分由原來的19%調整為20%,其他規定不變。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瀋陽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27日發布的《瀋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決定》(沈政令[2006]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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