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是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3月16日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5年3月16日
檔案原文
一、明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主線,以服務民生、保障權益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緊密結合“法治瀋陽”、“平安瀋陽”建設實際,不斷健全網路、整合資源、拓展領域、提高效能,加快構建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功能完備、可持續發展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二)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保障權益。堅持從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出發,科學界定公共法律服務的範圍和標準,不斷提高公共法律服務的供給能力和水平,有效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
2.政府主導,堅持公益。堅持把涉及城鄉居民公共利益的法律事務列入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範圍,充分發揮政府的統籌職責和作用,推動公共法律服務規模化、體系化、均等化,促進公共法律服務資源的科學配置和合理流動。
3.統籌城鄉,強化基層。建立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延伸機制,加快城鄉公共法律服務一體化建設,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向農村、貧困地區和社會弱勢群體延伸和覆蓋,強化資源共建共享,逐步實現公共法律服務均等化。
4.改革創新,提高質量。創新公共法律服務供給模式,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的格局;建立完善全市公共法律服務網路,為人民民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法律服務,不斷提高公共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二、加強法律援助工作
(一)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的實際需要,不斷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體系,擴大法律援助範圍,做到能援盡援,保證人民民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積極推動將就業、就醫、就學、社會保障等民生問題,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範圍,務求惠及更多困難民眾。
(二)加強法律援助質量管理。嚴格遵守案件辦理時限和程式,規範法律文書,建立以案件質量為導向的監管機制和評估體系,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效能;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推行微笑服務、延時服務、上門服務、“點援制”服務、一站式服務等,提高法律援助便民效能。
(三)加強法律援助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改善法律援助機構辦公環境;鞏固完善法律援助網路,全力打造“城區半小時、郊區1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
三、加強律師工作
(一)做實做優律師法律服務。充分發揮律師職能作用和專業優勢,鼓勵律師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在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組織律師為全市鄉鎮(街道)以上政府部門提供對口服務。在為城區社區書記配備法律顧問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爭為全市所有社區配齊配強法律顧問;引導律師積極為企業依法經營管理、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供法律服務。努力探索為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提供有效法律服務的途徑。
(二)推進律師資源分布均等化。對於在偏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在會費、人員調轉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鼓勵規模大、實力強的律師事務所在偏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在新增加的律師機構中,郊縣律師事務所要占總數的一半;引導新執業律師到偏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提供法律服務;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律師事務所聯繫司法所、律師聯繫司法所長的“雙聯”機制;鼓勵引導律師事務所向偏遠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提供延伸服務及公益性法律服務。
(三)進一步規範律師執業行為。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強化執業紀律教育,健全完善執業懲戒制度和權利保障機制,確保律師更好地履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責使命;加強誠信檔案管理,通過網際網路、微信平台等渠道公開律師誠信信息,保障民眾對律師執業狀況的知情權;加大各類教育培訓力度,進一步提高全市律師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四、加強公證工作
(一)拓寬公證服務領域。積極引導公證機構為招投標、土地出讓、金融信貸、企業改制、財產租賃、農村生產結構調整等經濟活動提供公證服務;積極研究電子證據保全、智慧財產權保護、股權轉讓等新型公證業務;積極開展強制執行公證,節約司法成本,提高服務效能。
(二)大力發展縣域公證工作。切實在人員編制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公開招聘具有司法考試資格的人員擔任公證員,解決公證員短缺問題,壯大縣域公證隊伍。
(三)加強規範化管理。深入推進標準化建設,強化執業監督和質量管理,規範公證執業行為,不斷提高社會公信力。完善落實公證案件審批、崗位職責、辦證程式、文書質量、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通過舉辦公證員培訓班、理論研討會等形式,全面提高公證員的法律意識和業務能力;深入開展公證文書質量檢查等專項檢查和調研活動;加強信息平台建設,最大限度地發揮前置、預防、保障和規範作用。
五、加強司法鑑定工作
(一)加強機構隊伍建設。調整最佳化全市司法鑑定機構布局,建設一批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司法鑑定機構;不斷改善司法鑑定人隊伍的學歷、職稱層次和年齡結構,建設一支具有較高專業水準和技術能力、老中青梯次合理的司法鑑定人隊伍。
(二)強化質量管理。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提高司法鑑定規範化、科學化水平。全市法醫、物證和聲像資料“三大類”司法鑑定機構力爭全部通過省級司法鑑定機構資質認定。建立司法鑑定機構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全面推進認證認可工作;建立健全質量評查制度,加大對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
六、加強人民調解工作
(一)紮實推進人民調解規範化建設。建立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鞏固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組(樓院)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網路體系,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實名登記統計制度,確保全市村(社區)全部依法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強化法律在維護民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民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全面實行人民調解員聘任制度,進一步推進人民調解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制定規範化建設達標責任制,全市省級規範化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達標率達90%以上,數量保持在全省領先水平。
(二)大力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建立登記備案制度,進一步充實完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員專家庫,積極參與醫療衛生、交通事故等領域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充分發揮在人民法院設立的人民調解工作室的作用,不斷深化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深入開展“築防線、保平安”人民調解矛盾糾紛化解專項活動。
(三)全面提升人民調解工作水平。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作用,確保實現矛盾糾紛調處率和調處成功率分別達100%和95%以上;進一步規範人民調解工作程式、組織機構和人員組成,實現名稱、印章、場所標識、徽章、工作程式、文書格式“六統一”;加強人民調解員業務知識和工作技能培訓。
(四)切實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管好用好政法專項編制,在此基礎上,給予編制政策支持,採取從鄉鎮(街道)調配、區內遴選、接收轉業幹部、政府購買等方式,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健全完善崗位責任、政務公開、考核獎懲、檔案管理等各項工作制度,提升司法所管理水平;推進司法所規範化建設,按標準落實業務用房,全市司法所規範化建設達標率達90%以上,將司法所打造成化解矛盾、宣傳法治、服務民眾的一線綜合平台。
七、加強法治宣傳工作
(一)不斷增強法治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紮實推進國家普法規劃,堅持把全民普法守法作為依法治市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廣大市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堅持把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納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必修課程;深入了解城鄉民眾法律需求,廣泛徵求民眾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建立完善教育培訓機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志願者和講師團的管理,提升其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法治宣傳質量;不斷創新法治宣傳教育的形式和載體,通過舉辦形式多樣的活動,進一步增強法治宣傳教育效果。
(二)積極推進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一步探索建立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長效機制;《青少年法律知識問答讀本》發放範圍擴大至全市中、國小。
(三)大力營造法治氛圍。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著力建設具有瀋陽特色的法治文化,增強全市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市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建立普法宣傳前告知制度,通過張貼海報、社區通知等方式,對普法活動的時間、內容、形式、聯繫人等情況廣而告知,便於民眾參與,及時提出法律需求。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從踐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建設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重要意義。要把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劃。
(二)明確職責,統籌協調。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要建立政府牽頭,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財政、編制等部門各司其職、協調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構建機制,把各項責任落到實處。
(三)細化措施,督導落實。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制定更具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舉措,切實做好任務分解,定期對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進展情況和成效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確保全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紮實深入推進。 (四)落實政策,強化保障。加大支持力度,在人員、經費等方面,給予充分保證。按照財政資金的保障原則和保障範圍,做好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有關經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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