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瀋陽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的決定

2006年4月27日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6年5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瀋陽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06.10
  • 實施時間:2006.06.25
由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6年4月27日通過,已經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06年5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25日起施行。
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6月10日
瀋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瀋陽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廢止案》,決定自2006年6月25日起廢止《瀋陽市國有企業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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