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瀋陽市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決定

1995年9月29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5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1997年9月28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改 1997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瀋陽市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1.29
  • 實施時間:1998.01.01
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瀋陽市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修正案(草案)》,決定對《瀋陽市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生產者、銷售者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銷售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危害人體健康或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生產和銷售更改、偽造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產品或銷售過期、失效、變質產品的;
“(三)偽造或者冒用認證、許可證、質量證明、名優、條碼、防偽等標誌(或文字)和產品名稱、產地、廠名、廠址,以及使用失效認證、許可證、條碼標誌的;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五)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
“(六)生產、銷售的產品無標準的。
“生產者、銷售者有第(一)、(二)、(五)項所列違法行為的,同時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
二、第六條修改為:“生產、銷售的產品標識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5%至20%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檢驗機構或產品質量檢驗人員簽證的檢驗合格證明的;
“(二)沒有標明中文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名、廠址或進口商、總經銷商的名稱、地址的;
“(三)沒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及所執行的產品標準號的;
“(四)沒有與產品質量特性相符的中文說明的;
“(五)進口散件組裝或者分裝的產品,在包裝上沒有用中文註明組裝廠或者分裝廠的廠名、廠址的;
“(六)產品質量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但仍具有使用性能並且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處理品”、“等外品”字樣而沒有標明的。”
三、增加第七條,增加內容為:“生產、銷售有包裝的產品標識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5%至20%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限期使用的產品沒有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二)實行許可證制度的產品,沒有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的;
“(三)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沒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的;
“(四)結構、性能複雜的產品,沒有關於安裝、維修、保養及使用的中文說明書的;
“(五)劇毒、危險、易碎、儲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沒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的。”
四、增加第八條,增加內容為:“屬實施生產許可證或準產證制度的產品,無證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對生產者處以相當已生產的無證產品價值的15%至20%的罰款;經銷無證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對銷售者處以相當無證產品銷售額的15%至20%的罰款。”
五、原第七條至第二十六條依次修改為第九條至第二十八條。
六、刪去原第二十七條。原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三條依次修改為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
七、第三十條增加第二款,增加內容為:“當事人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後15日內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入罰款”。
八、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將封存、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瀋陽市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修正)
(1995年9月29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5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1997年9月28日瀋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改 1997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遼寧省商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和其他經營活動中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罰。本條例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和軍工產品不適用本條例。但建設工程中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裝飾材料,以及建築物內使用的、能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產品及軍工單位生產的民用產品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技術監督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處罰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
工商、商檢、衛生、醫藥、勞動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對有關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銷售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危害人體健康或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生產和銷售更改、偽造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產品或銷售過期、失效、變質產品的;
(三)偽造或者冒用認證、許可證、質量證明,名優、條碼、防偽等標誌(或文字)和產品名稱、產地、廠名、廠址,以及使用失效認證、許可證、條碼標誌的;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五)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
(六)生產、銷售的產品無標準的。生產者、銷售者有第(一)、(二)、(五)項所列違法行為的,同時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
第五條 生產者、銷售者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5%至20%的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銷售的產品不具備應有使用性能的;
(二)產品內在質量不符合其包裝物上註明採用的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產品標識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第六條 生產、銷售的產品標識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5%至20%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檢驗機構或產品質量檢驗人員簽證的檢驗合格證明的;
(二)沒有標明中文產品名稱和生產廠名、廠址或進口商、總經銷商的名稱、地址的;
(三)沒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及所執行的產品標準號的;
(四)沒有與產品質量特性相符的中文說明的;
(五)進口散件組裝或者分裝的產品,在包裝上沒有用中文註明組裝廠或者分裝廠的廠名、廠址的;
(六)產品質量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但仍具有使用性能並且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處理品”、“等外品”字樣而沒有標明的。
第七條 生產、銷售有包裝的產品標識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可處以法所得15%至20%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限期使用的產品沒有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二)實行許可證制度的產品,沒有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的;
(三)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沒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的;
(四)結構、性能複雜的產品,沒有關於安裝、維修、保養及使用的中文說明書的;
(五)劇毒、危險、易碎、儲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沒有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的。
第八條 屬實施生產許可證或準產證制度的產品,無證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對生產者處以相當已生產的無證產品價值的15%至20%的罰款;經銷無證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對銷售者處以相當無證產品銷售額的15%至20%的罰款。
第九條 對國家、省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經複查後或兩次抽查仍不合格的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並處以企業廠長(經理)個人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罰款。可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免去廠長(經理)的職務。
第十條 對因產品質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身、財產損害的,由責任方賠償經濟損失,處以該產品貨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應當報檢而不報檢,或違反報檢規定的,責令其補報檢驗,視其情節輕重,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5%至20%的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在倉儲、運輸環節中有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產品之一的,沒收產品;對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而為之保管或運輸的倉儲者和運輸者,沒收其保管費或運輸費,處以所收保管費或運輸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三條 對租賃、聯銷櫃檯銷售的產品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除對直接責任者依法予以處罰外,對出租方、聯銷方視情節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各類展銷會和產品零售批發市場經銷的產品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除按規定對銷售者予以處罰外,對明知是假冒偽劣的產品進行展銷的展銷會和市場主辦者,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在服務、修理行業中使用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列產品的,可按相應條款規定追究經營者的責任。
第十六條 在建築施工現場使用劣質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除依據本條例追究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外,對以盈利為目的採購,使用上述產品的直接責任者處以貨值15%至20%的罰款。對明知是偽劣建築材料,仍採購、使用,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承印、製作虛假產品標識或向非委託人提供產品標識的,除責令停止印製和提供,沒收非法印製或提供的產品標識外,同時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生產者、銷售者和其他經營者繼續生產、銷售或經營已被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經營的產品,除依法沒收其產品外,處以該產品貨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生產者、銷售者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並處以該批產品貨值10%至20%的罰款。
(一)拒絕按國家有關規定如實、無償提供產品樣品的;
(二)拒絕如實、無償提供按有關契約規定或企業標準生產的產品質量指標或企業標準文本等資料的;
(三)拒絕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檢驗費用的。
第二十條 對傳授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產品的生產、銷售方法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傳授危害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銷售方法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處以該批產品貨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處以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如實提供或隱匿、轉移、銷毀與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有關的發票、憑證、帳冊、檔案、商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
(二)擅自啟封、轉移或處理被封存產品的。
第二十二條 生產者、銷售者和其他經營者不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產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和賠償損失的,責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該產品貨值1倍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受到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二年內不得授予生產、經營方面的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 對縱容、包庇、支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干擾、妨礙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檢查違法行為的,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並視其情節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所列的違法行為,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難以確認及隱匿違法所得的,可處以2千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時,可以查閱和複製有關的發票、憑證、帳冊、商務函電和其他有關資料;可以進入生產場地、建築施工現場、產品倉庫或者存放地;可以封存或者扣押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必要時可按法律、法規規定程式凍結其相應的銀行存款,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使生產者、銷售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然後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都有權查處的案件,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按照誰受理誰查處的原則處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處罰。
第三十條 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符合有關行政案件辦理的程式,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罰沒款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當事人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後15日內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將封存、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