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防治揚塵污染管理若干規定

《濟南市防治揚塵污染管理若干規定》是2002年10月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濟南市
【發布日期】2002-08-26
【生效日期】2002-10-0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防治揚塵污染管理若干規定
《濟南市防治揚塵污染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02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謝玉堂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為防治施工揚塵污染,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內進行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遷施工以及運輸流體和散裝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防治揚塵污染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工作責任制:
(一)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橋涵,其施工現場防治揚塵污染由施工單位負責;
(二)挖掘城市道路、埋設桿線和管線,其施工現場防治揚塵污染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四條施工單位從事城市道路、橋涵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下列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一)因特殊情況不能斷絕交通或者進行圍擋的,通行道與作業面之間應當設立隔離欄(索);
(二)建設工程的棄土、垃圾應當在二日內清運出施工現場;
(三)裝卸散裝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拋撒;
(四)對水泥、灰土、碎石、沙石等工程材料應當進行圍擋,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
(五)施工車輛運送建設工程棄土、垃圾及易產生揚塵的散裝材料時,應當對所運送的材料進行覆蓋,不得撒落;
(六)在道路硬化前,應當對易產生揚塵的路面、工程材料採取灑水等降塵措施。
第五條建設單位挖掘城市道路、埋設桿線和管線等施工,除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挖掘瀝青、水泥路面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和要求切割、開槽,刨挖路面渣土不得堆置在道路中心內側,應當隨挖隨清運,回填用料應當隨用隨進;
(二)在市區主幹道施工,作業面與通行道之間應當採用硬板材料圍擋,其他路段施工應當設立隔離欄(索)。
第六條建設單位對拆遷施工現場的環境負有保護責任,應當在拆遷施工現場採取下列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一)在拆遷施工現場周邊設立高度不低於1.8米的圍擋,臨近主要交通道路的一邊應當設定金屬等硬質板材圍擋;
(二)實施拆除房屋、清運垃圾渣土、平整場地等施工作業時,應當邊施工邊灑水;
(三)實施房屋拆除時,應當邊拆除房屋邊清運垃圾渣土,嚴禁只拆不清;
(四)垃圾渣土不能隨拆隨運出拆遷施工現場的,應當在拆遷施工現場設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場地,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採取有效的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五)拆遷施工現場內的主要施工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並及時清掃和灑水;
(六)在運送垃圾渣土的施工車輛駛離拆遷施工現場前,應當對垃圾渣土進行覆蓋封閉,對車輛的車輪和槽幫進行沖洗或清掃;
(七)遇有四級及以上大風天氣,應當停止拆遷施工。
第七條從事運輸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漿、灰膏、垃圾、渣土、廢棄材料等流體和散裝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運輸車輛準運證件,與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簽訂防止運輸車輛泄漏、遺撒責任書;
(二)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運輸車輛管理責任制度並組織實施,加強對駕駛人員的教育和管理;
(三)建立運輸車輛使用、維修、檢查制度,加強對運輸車輛的日常檢查和維修,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四)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裝載最高點不得超過槽幫上緣40厘米,兩側邊緣應低於槽幫上緣10厘米;
(五)運輸車輛駛出施工現場前,必須將車輛槽幫和車輪沖洗乾淨;
(六)運輸車輛必須按照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的運輸線路、時間、裝卸地點運輸和卸倒;
(七)運輸車輛必須密封、覆蓋,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八)運輸時發現沿途有泄漏、遺撒的,必須及時清掃乾淨。
第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三)、(四)項和第五條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六)項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市開發拆遷辦公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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