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治揚塵污染管理暫行規定

《天津市防治揚塵污染管理暫行規定》是2002年12月3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津政發〔2002〕091號
【發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2002-12-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防治揚塵污染管理暫行規定
(津政發〔2002〕09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市環保局、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公安交管局擬定的《天津市防治揚塵污染管理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防治揚塵污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控制揚塵污染, 改善我市環境空氣品質,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土木工程、 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拆遷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園林綠化施工,裝卸、運輸、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廢棄物、渣土等易產生揚塵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負責對堆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易產生揚塵物質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和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和區縣市容管理部門負責對生活廢棄物和渣土的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裝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廢棄物、渣土等易產生揚塵物質機動車輛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對現有裸露地面, 應當依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統一標準和時限,按照下列分工進行綠化或硬質鋪裝:
(一)市政道路、廣場、公共綠地的裸露地面,由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分工組織完成;
(二)單位駐地的裸露地面,由單位負責完成;
(三)居民區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物業或產權單位負責完成;
(四)無管理單位的居民區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完成。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支付給施工單位用於有效控制揚塵污染的專項資金,施工單位要保證此項資金專款專用。
建設工程施工方案中必須設定防治施工揚塵污染的措施。
第六條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 應當對建設工地設定符合規定的實體圍擋。
第七條在外環線以內區域和濱海三區建成區內主體工程施工,嚴格限制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八條建築施工應當對主體工程採用密目網圍護; 對施工現場的主要臨時道路進行鋪裝,對出入口進行混凝土硬化,並在出入口設定沖洗車輛污泥的設施,保持出入口清潔,防止泥土帶出現場;對施工現場堆放的渣土、沙石、垃圾等易揚塵物質採取苫蓋、噴淋或噴灑覆蓋劑等有效防塵措施,及時清運渣土垃圾,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九條市政設施和地下管網施工工程廢土應當及時清運,確須臨時堆放的,應當圍擋苫蓋;施工過程中應當採用灑水、遮蓋或噴灑覆蓋劑等措施防止揚塵;完工後應當嚴格按照批准時間恢復破損路面;零星破路施工的,應當在完工後24小時內修復破損路面。
第十條拆遷施工按照誰拆遷、 誰負責的原則,應當採取圍擋、噴淋、遮蓋等防塵措施,及時清運工程廢土,拆遷完工後應當平整場地,採取簡易硬化、綠化等防塵措施。
第十一條進行園林綠化施工應當對現場的土堆進行圍擋、苫蓋;施工土不得散放在車行道上,施工完畢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運施工棄土,恢復路面整潔。
第十二條在道路上進行市政管網清污作業, 應當使用容器裝載污泥,並及時清運;作業完工後必須清洗作業現場,恢復路面整潔。
第十三條運輸煤炭、 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廢棄物、渣土等易產生揚塵物質的機動車,必須採取密閉措施、封蓋嚴密,防止運輸過程中發生遺撒或泄漏。
第十四條裝卸、 儲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工程土、灰土等易產生揚塵物質,必須採取封閉、密閉、擋風牆、噴淋、圍擋、遮蓋等有效防止揚塵的措施,有效控制揚塵污染。
10噸以下(不含10噸)鍋爐的煤堆、灰堆和堆存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散流體物質的堆場必須採取苫蓋、噴灑覆蓋劑等措施。
10噸及10噸以上鍋爐的煤堆、灰堆和堆存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儲煤場、沙石料儲售場,必須採取密閉、封閉、擋風牆等防塵措施。
第十五條:燃煤鍋爐、電廠、水泥廠等使用的除塵器,必須配備密閉的收灰、儲灰裝置,並保證正常有效運行。
第十六條禁止露天從事切割、 打磨拋光、粉碎等產生揚塵污染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收集、 堆存、處理生活廢棄物、渣土應當採取密閉、遮蓋等有效防止揚塵的措施,有效控制揚塵污染。
第十八條在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進行清掃保潔作業,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城市主要道路應當逐步推行機械化清掃和水沖洗作業,提高道路機械化吸掃率和水沖洗率。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運輸易產生揚塵物質機動車未採取密閉措施、未封蓋嚴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道路運輸易產生揚塵物質的車輛,發生遺撒或者泄漏的,實行綜合執法的區、縣,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未實行綜合執法的區、縣,由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規定,由環保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由環保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 第十七條規定,實行綜合執法的區、縣,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未實行綜合執法的區、縣,由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實行。
天津市環境保護局
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
天津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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