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管理規定

《濟南市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管理規定》在1992.08.20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8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8月20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作規範性檔案是指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在法定許可權或者授權範圍內,為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所制定的具有下列特徵的決定、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和通告等檔案的總體。
(一)在相應範圍內普遍適用的;
(二)內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
(三)具有規範性、穩定性和強制性的;
(四)按一定程式制定發布的。
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布告、公告、行政處理決定和通知等,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規範性檔案實行備案監督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於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機關報送備案。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三份: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十五份;
(三)制定依據和有關資料。
備案報告應寫明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主要問題和條款解釋以及實施的計畫、措施等內容。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制定機關是否具有相應的職責許可權;
(二)內容是否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一致;
(三)規範性檔案之間是否相協調;
(四)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和規範化的要求。
第七條 在備案審查過程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可以要求制定機關進一步作出說明,也可以徵求有關單位的意見。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應在限期內作出說明或者答覆。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認為規範性檔案不合法或者不適當,有權向制定機關或者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或者修改建議。
第九條 對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經審查發現問題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由市人民政府明令撤銷,或者由市人民政府責成制定機關撤消或者改正。
(二)規範性檔案之間有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規範性檔案在制定程式和技術上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通知制定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有關行政機關必須在接到本規定第九條所列的處理決定或者意見後三十日內,將執行結果報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對不按照本規定報送備案規範性檔案的,或者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或者意見執行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可參照本規定對下一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實行備案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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