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山東省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旨在加強對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證政令暢通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經2020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通過,2020年12月6日公布,共二十七條,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3日省政府發布的《山東省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 發布機關:山東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6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規定發布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7號
  《山東省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已經2020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乾傑
2020年12月6日

規定全文

山東省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證政令暢通,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適用本規定。
  省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行政處理決定等檔案,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依照《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制定的,普遍適用於行政管理的規定、辦法等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的檔案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規章外,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第四條 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應當堅持層級監督、各負其責、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對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負責。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監督、指導下級行政機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工作。
  第五條 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鄉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兩個以上政府工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檔案制定機關所在地的本級人民政府。
  規章、規範性檔案需要報送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以下統稱備案審查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依照本規定負責規章和本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報送備案工作,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鄉級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負責本部門、本級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報送備案工作。
  依照本規定報送備案的規章,徑送省備案審查機構;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徑送本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機構。
  第七條 報送規章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起草說明一式五份;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和合法性審核意見一式兩份。
  報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同時按要求報送電子文本。
  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報告格式,由省備案審查機構規定。
  第八條 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的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起草過程;
  (四)主要內容;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九條 報送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符合本規定第三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備案審查機構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三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第三條規定但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備案審查機構通知制定機關在15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經備案登記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由備案審查機構按季度公布目錄。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網上報送備案和審查。
  省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備案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資料庫,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備案審查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事項;
  (三)規章是否同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或者上級政策相牴觸;
  (四)規範性檔案是否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相牴觸;
  (五)是否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六)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七)內容是否適當;
  (八)制定程式是否合法;
  (九)規章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之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或者雙方的規定;
  (十)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二條 備案審查機構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有關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一)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
  (二)要求制定機關提供與備案檔案有關的資料或者當面說明情況;
  (三)通過書面徵求意見以及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徵求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四)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進行諮詢或者論證,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備案審查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
  第十四條 經審查,規章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同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上級政策相牴觸,或者規定不適當,或者違反法定程式的,由省備案審查機構通知制定機關在50日內作出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處理的,報請省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變、撤銷。
  經審查,規範性檔案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同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相牴觸,或者規定不適當,或者違反法定程式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機構通知制定機關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處理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變、撤銷。
  第十五條 規章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負責協調的人民政府備案審查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通知制定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發現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有問題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章、規範性檔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建議審查申請:
  (一)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二)規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三)規範性檔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
  (四)沒有上位法或者上級政策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
  (五)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六)其他違法情形。
  第十七條 提出建議審查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由制定機關在法定期限內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有審查權的備案審查機構提出。
  第十八條 提出建議審查申請應當採取書面形式,通過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交。申請人提交書面審查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審查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有效聯繫方式和通信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有效聯繫方式和通信地址;
  (二)建議審查的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的名稱、文號以及建議審查的具體內容;
  (三)建議審查的理由、依據;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審查申請的日期。
  第十九條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審查申請依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一)建議審查的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不屬於本備案審查機構受理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權受理的備案審查機構提出;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且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審查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審查處理期限。
  除前款規定外,審查申請自備案審查機構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條 建議審查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建議審查的檔案不屬於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的;
  (二)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已經依法向其他有審查權的機關提出審查申請的;
  (三)備案審查機構就同一內容的審查申請已經作出處理的;
  (四)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行政複議決定文書對審查申請的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已經作出認定的;
  (五)申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對規範性檔案提出審查申請的;
  (六)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備案審查機構受理審查申請後,應當通知制定機關作出答覆並提供相關材料。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並配合備案審查機構做好相關審查工作。 
  備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自受理審查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的,經備案審查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二十二條 備案審查機構對建議審查的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審查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的,告知申請人該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合法;
  (二)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同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相牴觸,或者規定不適當,或者違反法定程式的,通知制定機關在30日內作出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處理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變、撤銷;備案審查機構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告知申請人;
  (三)已經失效或者廢止的,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目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機構。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審查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將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上一年度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報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指導,建立統計報告、通報、檢查、責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責令審查、指定審查、直接審查等方式監督下級人民政府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年度備案目錄,不執行備案審查處理決定,不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由備案審查機構通知制定機關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3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山東省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將進一步細化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審查內容和措施,完善相應建議審查處理制度,加強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管理。
  規章,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根據法律、法規制定的,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的檔案的總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除規章外,行政機關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規定》明確,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應當堅持層級監督、各負其責、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報送備案,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
  《規定》要求,備案審查機構應對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是否同法律、法規或者上級政策相牴觸;是否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規定;內容是否適當;制定程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有超越法定許可權;同法律、法規、上級政策相牴觸;規定不適當;違反法定程式等情形的,由相應備案審查機構通知制定機關限期作出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逾期不處理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變、撤銷。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章、規範性檔案有不合規的情況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申請,由制定機關在法定期限內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有審查權的備案審查機構提出審查申請。同時,備案審查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審查申請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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