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各種股份制企業等,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並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後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質保障責任:1.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2.保證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3.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其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資金投入責任:1.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2.按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3.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4.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資金。
(三)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責任:1.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按規定委託和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者註冊安全助理工程師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四)規章制度制定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教育培訓責任: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
(六)安全管理責任:1.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2.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4.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5.及時消除事故隱患;6.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7.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的責任:1.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2.及時開展事故搶險救援;3.妥善處理事故善後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認真監控、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準確、完整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有效組織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改制、破產、收購、兼併、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期間,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在產權變動契約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後果。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在承包契約、租賃契約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發包或者出租單位承擔相應後果。
第三章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事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車間、班組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其他崗位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並結合崗位標準化操作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六)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
(十一)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落實,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教育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和嚴格遵守。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足、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一)礦山、建築施工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
(二)除本條(一)項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一)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
(二)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協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並進行考核;
(三)參與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畫和安全技術措施計畫,並具體實施或者監督相關部門落實;
(四)組織制訂或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參加現場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負責組織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
(六)配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驗收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職業中毒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
(八)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九)按規定監督或者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並指導有關部門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
(十)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預防措施並監督執行;
(十一)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保證其開展工作必要的條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不得低於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
第五章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畫,並按計畫組織實施。教育培訓計畫及實施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經費依據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主要包括新員工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脫崗和轉崗員工上崗前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等。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並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及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及啟示;(七)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包括調換工作崗位、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的有關從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六章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物質保障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投入應當納入本單位全年的經費預算。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道路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戶核算,每年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道路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積極參加僱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制,並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運輸、野外、礦山開採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檔案時,應同時編制安全設施的設計檔案;
(二)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和財務計畫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併納入計畫,同時編報;
(三)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檔案;
(四)建設項目施工的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六)建設項目預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七)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礦山建設項目、用於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等高風險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項目竣工後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並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專項竣工驗收合格後進行總體竣工驗收,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積極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並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後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不斷改善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堵塞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問題等內容。第七章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採用信息化等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需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後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申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在取得行政許可後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行業安全標準化達標要求,在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使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技術規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變為從業人員規範化、制度化、標準化崗位操作的自覺行為。
對安全標準化建設持續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工傷保險費交納等方面均享有優惠政策,並在安全生產評優、獎勵、政策扶持等方面優先考慮。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和整改計畫,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 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設備、設施是否處於安全運行狀態;
(三)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是否處於安全作業狀態;
(四)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帶和熟練使用;
(七)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
(八)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九)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情況;
(十)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各生產班組設立安全員,在班組長的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對本組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二)督促本組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
(三)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四)對發現的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
(五)參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協助落實事故的防範措施。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採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排查事故隱患。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消除;難以立即消除的,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報告和治理。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違法行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排除和糾正。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負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一條 承包項目、工程及租用場所、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證照,主動接受和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 發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承包契約、租賃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安全生產內容:(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範圍;(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四)對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經濟賠償等事故善後處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安全生產事項涉及有關資金安排的約定;(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作出規定;(六)其他應當規定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引導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自覺拒絕違章作業;組織、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學習,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組織等應當協同合作,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弘揚企業安全文化,營造安全生產氛圍。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創建活動,堅持以人為本,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積極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徑,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創造必要的條件,對工會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解決。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逐級、逐層次、逐崗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對完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獎勵;對完不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處罰;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493號令和省、市政府辦公廳關於落實493號令的通知精神,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確保應急預案的有效性。
第四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並定期進行演練;規模較小而無應急救援組織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並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定。應急救援組織在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時,應當吸納與其簽訂應急救援協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採取的措施;(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五十三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妥善處理事故的善後工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事故傷亡人員支付賠償金。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各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管。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經濟政策對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導向作用,通過經濟政策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成本,引導生產經營單位自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五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責任,為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變相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設定限制條件和障礙。
第五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予以許可。發現未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對已經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許可。
第五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實施嚴格監管和有效指導,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在生產經營單位改制、破產、收購、兼併、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主要負責人變更期間,控制變更、變動實際進程的有關部門、機構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雙方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有關檔案中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內容應認真審查,發現未按規定約定有關事項的,應責令補充相關內容。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應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宣傳工作的總體布局,採取民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舉措,總結和宣傳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典型和經驗,為加強安全生產創造有利的社會氛圍。對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典型事例應當予以曝光。對不依法履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行為,鼓勵民眾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予以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
第五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項監督檢查、綜合監督檢查、聯合執法檢查以及舉報案件查處等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督促企業排查事故隱患及做好整改,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應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存在重特大事故隱患且未按期整改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停產整頓,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生產經營單位:是指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主要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執行長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是指其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控制人。國家對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主體所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係、協定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夠間接控制或者實際控制生產經營單位行為的人。
第六十一條 學校、幼稚園、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適用本規定。
第六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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