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意見

《無錫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意見》是無錫市2010年1月11日發布的政策參考。

【發布文號】錫政發〔2010〕6號
【生效日期】2010-01-1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無錫市
無錫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意見
(錫政發〔2010〕6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省、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精神,依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
(一)各級政府要建立完善領導班子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負具體責任;其他分管領導,分別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責任。要堅持把安全生產作為各級領導幹部工作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機制、動態考核機制和獎懲機制。每季定期召開專門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
(二)市各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52號)精神,中央和省屬駐錫生產型單位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下達安全生產告知承諾書,具體單位名單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另文下發。其它中央和省屬駐錫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均由其實際生產經營所在地人民政府實行屬地管理。
二、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單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並認真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全面貫徹落實《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定期報告安全生產履職情況,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並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有效投入,確保本單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及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實現安全生產。
三、進一步理順本市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體系
(一)由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無錫市國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無錫市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無錫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無錫市城市投資發展總公司)、無錫市市政公用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無錫市交通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無錫市君來酒店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無錫蘇南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無錫機場有限責任公司)及其所屬相對控股以上(含同等股份)企業(名單另文下發)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市國資委協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其它相對控股以下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其實際生產經營所在地人民政府實行屬地監督管理。
(二)建設工程(含市政、水利、交通、拆房、軌道交通)的安全生產,按“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由審批該工程的機關負責監督管理。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其實際生產經營所在地人民政府實施管理。
四、本意見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合法和非法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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