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 通過時間:2016年7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0月1日
- 決策機構: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
條例發布,內容介紹,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 45 號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7月29日
內容介紹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2016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確保全全生產。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遵守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全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直接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在各自分管業務範圍內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確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責任考核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加強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研究部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包括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等)管理委員會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糾正違法行為、整改事故隱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出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九條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地方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地方行政學院應當將安全生產教育納入教學計畫。設區的市應當設立安全生產教育實踐基地,創新安全生產教育形式。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報導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文化建設,開展形式多樣的民眾性安全文化活動。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或者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宣傳教育培訓、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發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問題;
(二)每年至少組織並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三)發生事故時迅速組織搶救,並及時、如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後處理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四)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和個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第十五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三十人的,配備一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崗位檢查和專業性檢查,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
(二)督促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組織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三)參與所在單位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粉塵涉爆、涉氨製冷等行業和領域內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推行安全總監製度。
安全總監應當具有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安全總監負責綜合協調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總監製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專項用於保障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要預先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主組織培訓,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培訓的,應當對培訓工作進行監督,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和登記,實行分級管理;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同時錄入事故隱患信息系統。
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和落實治理方案及時排除,並根據需要停用相關設備或者停產停業。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向從業人員通報。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和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疏散周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並設定警戒標誌。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並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經常性維護,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防護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居民區(樓)、學校、醫院、集貿市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內,城鄉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具有審批職能的部門不得批准設定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和儲存場所;違法批准設定的,原批准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批准,限期遷出。
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區域、儲存區域的安全距離內和礦山、尾礦庫危及區域內,不得建設居民區(樓)、學校、醫院、集貿市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確需建設的,應當依法先行拆除原有危險區域或者將危險物品撤出;已經建成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消除危害。
高壓輸電線、油氣輸送管道、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距離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對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採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危險場所動火作業、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建築物和構築物拆除、大型檢修等危險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危險作業管理制度,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危害風險制定作業方案、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
(二)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三)確認作業單位的作業資質、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以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四)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採取安全防範措施,設定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確定專人現場統一指揮和監督;
(五)在危險作業前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並經雙方簽字確認;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採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託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並對受託方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從事危險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當服從現場的統一指揮和調度,並嚴格遵守作業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發包生產經營項目、出租場所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以及相關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生產要求;
(三)協調解決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產問題;
(四)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問題的,及時督促整改。
承包方、承租方應當服從發包方、出租方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並依法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告知發包方、出租方。
第二十六條同一建築物內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之間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建築物公共區域內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並配合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單位對建築物公共區域和消防設施、電梯等共有設施設備進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通道、安全標誌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安全防護效果。
第二十八條 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體育場館、旅遊景區、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改變經營場所建築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在經營場所設定標誌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並確保暢通;
(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配備安全設施,安裝必要的安全監控系統,並確保完好、有效;
(四)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安全設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五)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超過核定人數或者設施的承載負荷時,應當及時採取控制人員進入和疏散等有效措施;
(六)法律、法規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小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利用學校、幼稚園場所從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重點崗位制定應急處置卡,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使用。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快套用有利於提高安全生產條件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實現生產過程智慧型化控制和生產安全事故預警,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第三十二條礦山、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所需資金。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海洋捕撈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不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鼓勵保險公司根據市場需求,開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產品,引導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活動,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應當客觀、真實。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開展誠信服務,建立、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監督,不得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存在利益關聯。
第三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措施,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開展本地區安全生產聯合檢查和專項督查。
第三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責任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監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組織檢查,並根據檢查情況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制定並落實有針對性的監督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五)按照規定報告事故情況,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的事故調查處理,指導、協調有關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做好事故善後工作,督促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前款職責的同時,依法指導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監督、檢查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報告和協助處理生產安全事故,並指導本區域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改正或者排除,並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納入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範圍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執法職責。
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受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託,或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執法職責。
第三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結合生產經營單位的隸屬關係、規模劃分、風險等級等因素,制定本地區安全監管分類分級和屬地監督管理的規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和屬地監督管理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根據監督管理許可權、生產經營單位狀況、執法人員數量、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畫編制現場檢查方案,明確監督檢查區域、內容和重點,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執法要求的監督管理人員和裝備,統一執法標識,定期對執法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和考核,依法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參與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事故調查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組織有關部門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單位自救、區域互救、政府救援的應急救援體系,增強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
(二)有關部門和組織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
(三)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四)應急救援組織及其人員、裝備;
(五)緊急處置、人員疏散、工程搶險、醫療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會支持救助方案;
(七)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八)應急救援物資儲備;
(九)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下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情況,按月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於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科技創新引導、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以及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裝備設施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包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監管執法等內容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互聯互通,加強重特大事故預警,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科技發展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引導生產經營單位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逐步淘汰落後的工藝、設備,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提升安全生產科學化水平。
第四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撤職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危險作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接受中小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利用學校、幼稚園場所從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遷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礦山、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且未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同時廢止。
解讀
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省安全生產領域的重要地方性法規,新條例制定的背景是什麼、主要內容有哪些、有何特色特點、為什麼要新修訂頒布實施這個條例?為幫助各級政府部門、廣大企業更好學習、貫徹落實條例,省安監局主要負責同志就此做了解讀。
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頒布的意義是什麼?
答:在“十三五”開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的攻堅時期,《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的頒布,充分體現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對人民民眾的深切關懷。各地、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條例修訂頒布的重大意義,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條例,努力實現全省經濟社會的安全發展。
條例頒布的意義,可以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深入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的具體舉措。《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法)作為安全生產領域的基本法,是制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重大決策和法律法規的基石,需要保持權威性、原則性和穩定性,同時,也需要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規,來提高實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完全尊重安法立法精神、遵循安法立法原則,通過補充和細化安法相關條文,將安法原則性規範具體落實到我省安全生產的實際工作之中,將安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與當前江蘇省情緊密聯繫在一起,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制定適應我省安全生產新形勢、新情況、新要求的具體規定,突出了安法作為基本法的主導地位和作用,必將推動安法在我省的深入貫徹實施。
二是大力推進依法治安的客觀需要。近年來,我省始終把安全生產依法治理作為法治江蘇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以部署和推進,依法監管能力明顯提升,全社會安全生產法治意識普遍增強。但是,安全生產事故仍然多發、易發,警示我們安全生產法治建設任重道遠。條例的適時頒布,是大力推進依法治安、全面提升安全生產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客觀需要。條例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系列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行為,強化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強化政府領導責任、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責任,進一步保障人民民眾安全健康權益,強化全社會安全法治意識,進一步細化法律責任,強化監管執法力度,要求更加嚴格,規定更加具體,責任更加清晰,是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律護盾。
三是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的必然要求。現行條例已實施11年,對加強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動和促進了全省安全生產工作。但是,江蘇作為經濟大省和製造業大省,經濟總量大,企業數量多,產業門類全,安全風險點多線長面廣、安全監管任務繁重艱巨,安全生產的壓力一直較大,對各類事故的把控能力還不強,迫切需要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來妥善解決長期積累的影響和制約安全生產的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問題,積極應對經濟新常態下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新矛盾、新問題、新挑戰。而現行條例已不能很好適應當前形勢任務、發展要求的需要,亟需進一步完善。條例的頒布,一方面把近年來我省加強安全生產、安全監管的有效決策、創新舉措轉化為法規規定,另一方面按照深化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突出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積極發揮科技支撐作用和市場引導作用。
問:《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制定原則和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條例的制定遵循四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統一銜接原則。在法治理念、法規內容、具體規定等方面,始終與上位法相統一、與原條例相銜接;二是堅持精煉簡潔原則。安法等上位法已有規定的,原則上不再贅述或做簡要描述;三是堅持可操作性原則。儘量具體細化,各項制度措施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四是堅持立足實際原則。突出政策規定的實效性、急需性,符合基層實際,便於基層實施。
條例共五章56條,分為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第一章“總則”共12條。主要明確了條例的制定目的、適用範圍,規定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指出“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並規定其基本義務及主要負責人等的安全生產職責;同時,規定了各級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共21條,篇幅約占條例全文的45%,是條例的重點內容。該章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所應履行的安全生產職責,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規章制度、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推行安全總監製度、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遵循安全距離標準、執行危險作業制度、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同時,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等的職責予以了明確。
第三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共13條,篇幅約占條例全文的23%,是條例的重要內容。該章進一步釐清了地方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進一步明晰了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細化了安監部門綜合監管職責;賦予鄉鎮(街道)、開發區等屬地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權。
第四章“法律責任”共9條。該章就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違反條例的行為,嚴格制定處罰細則。
第五章“附則”共1條,規定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問:能否概要介紹一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的特色和特點?
答:條例以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為出發點,以安法為基礎,從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明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責定位和執法地位,加強安全監管基層基礎建設,強化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等方面,堅持問題導向,固化成功經驗,著眼於解決安全生產現實問題,體現創新性、實效性、可操作性。
條例有80%以上的條款是對安法相關內容的補充、延伸和細化,其中結合江蘇實際新增的條款在條例中占40%,可以概括為十個方面的特色和特點。
一、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原則。條例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管行業、管業務、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確保全全生產。
二、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健全其責任體系。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並明確了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直接監督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分別在分管業務範圍內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提出明確要求,進一步補充、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時的安全管理職責,提出六項具體規定。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發包、出租行為應當履行的四項安全生產責任。
三、加強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明晰各級政府及安委會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履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確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實行安全生產相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等職責。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措施,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安監部門,承擔安委會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組織落實本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開展本地區安全生產聯合檢查和專項督查。
條例還明確了鄉鎮、街道、開發區管委會以及村民(居民)委員會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鄉鎮、街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監督、檢查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報告和協助處理生產安全事故,並指導本區域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四、嚴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監督執法。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同時,安監部門還依法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指導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條例分別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並對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出明確要求。
條例在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同時,對納入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範圍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直接賦予其安全生產執法職責;同時規定,安監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可以受本級安監部門的委託,或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執法職責。
五、加強安全監管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安全監管效能。條例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實施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安監部門應當配備符合安全生產執法要求的監督管理人員和裝備,統一執法標識,定期對執法人員開展培訓和考核,依法開展執法檢查工作。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單位自救、區域互救、政府救援的應急救援體系,增強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六、維護城市公共安全,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條例對人員密集場所、學校和幼稚園、共有產權建築物公共區域等的安全管理提出具體規定,對與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區域以及重大危險源等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情況提出具體整改要求。
對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小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以及利用學校、幼稚園場所從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等行為,條例都作出禁止性規定。
另外,條例對同一建築物內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建築物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公共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公眾聚集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都作出具體說明。
七、創新安全生產管理方式,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條例把多年來我省在安全生產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管理手段和方法,以地方法規予以固化,通過管理創新推進安全生產工作。
在管理方法上,將我省首創的安全總監製度在條例中予以明確,在重點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推行安全總監製度,並對安全總監的任職條件和職責作出原則規定。根據我省實際,將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行業納入重點行業,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應急救援等方面作出更為嚴格的規定。建立懲戒機制,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向社會公告的同時,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
在管理手段上,利用經濟政策,引導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履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如在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的基礎上,在重點行業領域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並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不再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對其實際產生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允許在成本中列支。
八、強化科技進步對安全生產的支撐,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快套用有利於提高安全生產條件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實現生產過程智慧型化控制和生產安全事故預警,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並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並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各級地方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互聯互通,加強重特大事故預警,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九、強化社會宣傳和輿論監督,進一步提高全民安全生產意識。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要把安全生產教育納入職業教育和培訓的內容,設立安全生產教育實踐基地,創新安全生產教育形式。新聞媒體要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要加強安全文化建設,開展形式多樣的民眾性安全文化活動。對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十、強化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進一步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按照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規定,條例結合我省經濟發展水平、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等,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設定了七條處罰條文,並在上位法幅度內提高了處罰下限,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加處罰款,強化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震懾力。
問:法規的生命在於執行。省安監局如何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
答:為切實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省安監局、省委宣傳部、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和單位認真學習條例的立法精神,全面把握條例的實質內涵,切實落實條例各項規定要求,為全省經濟社會安全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一是廣泛開展社會性宣傳。各地、各部門和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將條例列入“七五”普法重要內容,創新開展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學習宣傳活動。
運用全媒體廣覆蓋地開展宣傳。發揮各級黨報黨刊、廣播電視主流媒體的主導作用,各級司法、安全監管行業媒體的特色優勢,以及各類新興媒體的重要作用,掀起全社會學習宣傳貫徹條例的熱潮。
開展各種形式多樣的學習宣傳活動。通過舉辦專題宣講、知識競賽、演講比賽、送條例“七進”等活動宣傳條例主要內容;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重點區域等張貼、懸掛標語、橫幅、宣傳畫,營造學習宣傳貫徹條例的濃厚氛圍。
二是抓好各級領導幹部、監管執法人員的學習培訓。將條例納入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會和講座等方式,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專題培訓。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通過分期、分批組織本系統幹部職工認真學習條例全文,深刻領會法規精神實質,準確理解條款具體內涵,提升監管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
三是認真組織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條例的教育培訓。將條例納入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廣大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有計畫、分層次地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一線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讓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了解、明確各自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增強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和能力。
四是抓緊制定修訂有關配套規章制度。各地、各部門要根據條例規定,抓緊制定修訂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對照條例及時開展梳理,對已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凡有牴觸的要修改或者廢止,確保相關規定製度合法化、規範化。
五是依法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將學習宣傳貫徹條例與開展“七五”普法教育結合起來,與深入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結合起來,與切實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各項重點工作結合起來,瞄準突出矛盾和問題短板,著力在預防治本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上下功夫,嚴格按照法定程式、準確適用法律規範,以強有力的監管執法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發揮作用。
相關報導
新修訂的《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我市已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和單位切實落實條例各項規定要求,為全市經濟社會安全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據市安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是深入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的具體舉措,也是大力推進依法治安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是率先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的必然要求。在落實條例的過程中,我市將舉辦專題宣講、知識競賽、演講比賽、送條例“七進”等活動宣傳條例主要內容;並將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會和講座等方式,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專題培訓。條例將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廣大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將有計畫、分層次地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一線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讓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了解、明確各自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增強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和能力。
據悉,我市還將把學習宣傳貫徹條例與開展“七五”普法教育結合起來,與深入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結合起來,與切實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各項重點工作結合起來,瞄準突出矛盾和問題短板,著力在預防治本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上下功夫,嚴格按照法定程式、準確適用法律規範,以強有力的監管執法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發揮作用。
相關新聞
記者今天從區安監局獲悉,《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作為我省安全生產領域的重要地方性法規,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共五章56條,有80%以上的條款是對《安全生產法》相關內容的補充、延伸和細化。其中結合江蘇實際新增的條款占40%,主要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原則,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補充、細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明晰各級政府及安委會、鄉鎮、街道、開發區管委會以及村民(居民)委員會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條例》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監督執法、提高安全監管效能、創新安全生產管理方式、推進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強化社會宣傳和輿論監督、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強化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震懾力。
區安監局將結合實際,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切實落實條例規定,為全區經濟社會安全發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