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發展環境投訴受理辦法

《濟南市發展環境投訴受理辦法》是濟南市施行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濟南市發展環境投訴受理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濟南市發展環境投訴中心(以下簡稱市投訴中心)受理影響濟南市發展環境問題的投訴。
第三條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發現政府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下同)及其工作人員有影響發展環境的問題,可以向市投訴中心投訴。
第四條 受理投訴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
(一)對市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影響發展環境問題的投訴,由市投訴中心受理、督辦。
(二)對縣(市)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影響發展環境問題的投訴,由縣(市)區投訴中心受理、督辦。
(三)市政府各部門應明確發展環境投訴受理工作機構、人員和職責,以便於及訂蜜頌時處理投訴問題。
第二章 投 訴
第五條 投訴人可以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來訪等形式進行投訴。
第六條 投訴人應據實告知市投訴中心工作人員被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和影響發展環境的具體行為。
第七條 投訴人進行投訴,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干擾投訴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
投訴人反映問題應實事求是,不能虛構、誇大和歪曲事實,更不能誣告誹謗他人。
第八條 投訴問題受理落實期間,投贈迎訴人應積極配合工作,不得重複上訪和越級上訪。
第三章 受 理
第九條 市投訴中心受理對市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下列行為的投訴:(一)工作敷衍塞責,辦事拖拉、推諉扯皮,效率低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和公開承諾的服務時限;(二)違反規定到企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三)未經事前備案審查隨意到企業檢查;(四)利用職權到企業吃、拿、卡、要;(五)對投訴人打擊報復;(六)其他影響發展環境的行為。
第十條 市投訴中心對屬於受理範圍的民虹境投訴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一)反映市政府部門或懂店企估其工作人員影響發展環境問題的投訴,由市投訴中心直接調查,或轉有關部門(單位)辦理並進行督辦;(二)反映縣(市)區機關或工作人員影響發展環境問題的投訴,由市投訴中心轉交縣(市)區投訴中心辦理並進行督辦;(三)外商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影響發展環境的問題,由市投訴中心“掛牌督辦”。
第十一條 對不屬於受理範圍的投訴,工作人員應向投訴人說明,建議投訴人向有處理權的機關或部門(單位)反映問題。對書面投訴,工作人員應將投訴材料及時轉交有處理權的機關或部門(單位),並告知投訴人。
第十二條 對於投訴事實不具體,無法查證的,工作人員要向投訴人認真做好解釋工作。
第四章 辦 理
第十三條 市投訴中心工作人員辦理投訴,應認真詢問、做好記錄,對書面投訴材料要逐件登記。
第十四條 核實投訴問題,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結束後,應寫出核實報告。
第十五條 核實投訴問題,應通知被投訴部駝嚷她邀門(單位)或被投訴人員所在部門(單位),但可能影響調查的,可以暫不通知。
因工作需要,必須將投訴材料轉交被投訴單位進行核實的,應轉交投訴摘要件,不得轉交投訴原件。腳仔鑽
第十六條 對經核實確有錯誤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被投訴人,市投訴中心提出意見或建議,由被投訴人所在部門(單位)處理;確有違紀事實,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單位)要按照市投訴中心的要求和規定及時上報投訴件的辦理情況。對市投訴中心交辦的一般性問題的投訴應在2-3個工作日內辦結;複雜問題的投訴應在5—10個工作日內辦結;重大問題的投訴應在10—15個工作日內辦結;特殊問題以及歷史遺留問題的投訴應限期辦結。
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結的,承辦部門(單位墓紙祝)要向市投訴中心說明理由,經市投訴中心同意後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市投訴中心要對轉辦投訴的處理結果進行審核。對調查處理合理、程式合法的,經市投訴中心批准後予以辦結;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投訴中心可以提出意見或建議,通知承辦部門(單位)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對投訴件的調查處理確有不當的,市投訴中心可以直接調查。
第十九條 投訴人對調查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承辦部門(單位)或市投訴中心申訴。
第二十條 對重大投訴件的處理,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對投訴形成的重要文書材料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相關資料,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立卷、歸檔。
第五章 紀 律
第二十二條 市投訴中心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公務,認真履行職責,公正廉潔,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投訴中心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做好投訴事項的保密工作,不得將投訴材料和相關材料轉交被投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投訴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和其他相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投訴中心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承辦部門(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或效能告誡:(一)對交辦、轉辦的投訴事項推諉或拒不辦理的;(二)對交辦、轉辦的投訴事項查處不力,致使投訴人重複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
需要追究承辦部門(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紀律責任的,應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據法定職權作出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投訴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政府機關行政效率舉報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濟政字〔2002〕37號)同時廢止。
因工作需要,必須將投訴材料轉交被投訴單位進行核實的,應轉交投訴摘要件,不得轉交投訴原件。
第十六條 對經核實確有錯誤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被投訴人,市投訴中心提出意見或建議,由被投訴人所在部門(單位)處理;確有違紀事實,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單位)要按照市投訴中心的要求和規定及時上報投訴件的辦理情況。對市投訴中心交辦的一般性問題的投訴應在2-3個工作日內辦結;複雜問題的投訴應在5—10個工作日內辦結;重大問題的投訴應在10—15個工作日內辦結;特殊問題以及歷史遺留問題的投訴應限期辦結。
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結的,承辦部門(單位)要向市投訴中心說明理由,經市投訴中心同意後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市投訴中心要對轉辦投訴的處理結果進行審核。對調查處理合理、程式合法的,經市投訴中心批准後予以辦結;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投訴中心可以提出意見或建議,通知承辦部門(單位)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對投訴件的調查處理確有不當的,市投訴中心可以直接調查。
第十九條 投訴人對調查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承辦部門(單位)或市投訴中心申訴。
第二十條 對重大投訴件的處理,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對投訴形成的重要文書材料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相關資料,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立卷、歸檔。
第五章 紀 律
第二十二條 市投訴中心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公務,認真履行職責,公正廉潔,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投訴中心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做好投訴事項的保密工作,不得將投訴材料和相關材料轉交被投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投訴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和其他相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投訴中心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承辦部門(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或效能告誡:(一)對交辦、轉辦的投訴事項推諉或拒不辦理的;(二)對交辦、轉辦的投訴事項查處不力,致使投訴人重複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
需要追究承辦部門(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紀律責任的,應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據法定職權作出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投訴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政府機關行政效率舉報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濟政字〔2002〕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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