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

《濟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意在為有效地控制水污染,加強污染源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家環保局《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濟南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
  • 地點:濟南市
  • 時間: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九日
  • 關於:水污染物排放許可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濟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濟南市市長 翟永
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九日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加強污染源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家環保局《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應當納入國民經濟計畫和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畫.
第四條 濟南市環保局對本市市區內水污染物的排放統一實行監督管理,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環保局和排污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市環保局對水污染物的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登記發證管理
第五條 凡向水體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持有關檔案資料到市環保局辦理排放水污染物申報登記手續。
第六條 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及方式等有較大變化時,應提前一個月向市環保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市環保局對不超出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
對超出水污染物排放總數控制指標的單位,頒發《臨時排污許可證》,並限期削減排污量。
第八條 凡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向水體中排放污染物。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同一流域或同一區域內的排污單位,在不超出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經市環保局批准後可互相調劑排污量。
第十條 《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兩年。排污單位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髮許可證。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對水體有污染的建設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向市環保局申請 批准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 新建企、事業單位原則上只設一個排污口。
排污單位的排污口應當整理編號、設立標誌、配備計量裝置。
第十三條 持有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排放水污染物,並按月向市環保局報告排污情況。
第十四條 持有《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單位,經治理達到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可提前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十五條 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額度超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市環保局中止或吊銷其排污許可證。
經採取措施達到規定額度的,可以繼續使用或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六條 對認真貫徹本辦法,防治水污染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市環保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由市環保局根據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減量的,處以一萬元罰款,並加倍收繳排污費。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拒絕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無證排污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被中止、吊銷排污許可證的,可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各項罰款不得計入生產成本或事業費開支。
第十九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市屬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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