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11月27日,環保部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以一周時間為限、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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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概述

2014年11月27日,環保部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以一周時間為限,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業內質疑《辦法》仍體現“總量控制”思路,應全面修改
然而,徵求意見的《辦法》文本甫一出台,就引發了大量的爭議,即便是環保系統內部,也是意見紛呈,爭議激烈。多名專家認為,《辦法》中體現出的環境管理思路又回到了以往“總量管理與減排”的老路上,甚至有人建議,這個尚未正式頒布的《辦法》應該回爐重新制定。

具體辦法

初衷:企業排放與環境質量掛鈎
排污許可證,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的申請,核發的準予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排放污染物的憑證。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等法律已經分別就水排污許可證和大氣排污許可證做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並非原創,而是吸取了外國環境立法的成功經驗。現在,就排污許可證制度制定的暫行管理辦法在千呼萬喚中終於呈現出一個成型的文案。
環保部一位官員此前向南都記者解釋: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施,將是對以往環境管理思路的一次顛覆。環境管理不能寄希望在“貓捉老鼠”的控制手段上,而必須把責任和重點放在排污者身上,強化法律的震懾力和依法監管。然後,最關鍵的是———不能再沿襲以往那一套總量控制的管理老路。以往“排什麼,排多少,減多少”,均由環保部門來說了算,是以指標管理的方式重點管那些環保部門認為應該管的污染物。但造成的現實結果就是,環境管理與環境質量相脫節。
比如,從2005年到現在,各地減排任務頻傳佳績,但是環境質量嚴峻的形勢卻未能扭轉。減排原本是手段,是為改善環境質量的目的服務的,但這個手段卻反過來成為了目的。上述官員稱,“任何環保工作,都要以環境質量的改善作為唯一的檢驗標準。不能是總量減排減得形勢一片大好,然後污染那么重。任何時候也不能只考核污染物減排就行了,而不用管質量。必須得考核目的,才能權衡手段對不對。反過來講,如果污染物減得很多,但是環境質量沒改善,那么要么就是方向錯了,要么就是數字是假的。”
然而更不能迴避的一個事實是,總量減排的任務也與環保部自己制定的排放標準相矛盾。根據公開數據,以火電廠的二氧化硫排放為例,就算是按照2011年以前的火電排放標準,如果全國的火電廠都達標排放的話,減少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也是總量控制目標減排量的數倍以上。換句話說,總量控制的目標任務,就是允許企業不達標排放。
而排污許可證制度實行的初衷,就是要求企業實現各種污染物的達標排放,要求企業的排放與環境的容量和質量掛鈎。

業內質疑

質疑:《辦法》回到“總量控制”老路
質疑者們認為,《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文本體現出來的環境管理思路又回到以往總量管理與減排的老路上去了。
比如《辦法》中第二條對於“重點排污單位”和“重點污染物”的描述,就引起了廣泛的困惑。因為排污許可證是針對排污單位的排污憑證,而不是針對重點污染物減排手段,所有的排污單位,不僅是工廠,包括學校、軍隊、外事機構等等,只要是有排污行為的,都應該逐步納入這一體系並申請不同的排污許可證。
根據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政策與規劃研究所對於該“徵求意見稿”提交的“意見”,首先,這一《辦法》對水、大氣、固廢等環境要素不做區分,統一加以規定,違背了環境立法的基本原則。
徵求意見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不僅對排污許可證的管理目標、管理對象、許可內容、載明事項、問責處罰均未根據不同環境要素作出明確的區分,而且將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一併納入了一個許可證的管理。
除此之外,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政策與規劃研究所對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定位、目標、實施等多方面都提出了不同意見。
“我建議這個‘辦法’應該被否決。”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政策與規劃研究所所長宋國君對南都記者說。
而根據多位環保系統工作人員向南都記者表達的他們的觀點,這一稿的“意見”並不符合現實的需要,建議進行“全面的修改”。尤其是不應該針對於總量減排中的那些“重點污染物”和“重點目標”,而是應該把所有污染物都納入管理範圍進行管控。還應該有一個清晰的排污申報與許可的管理思路,並且應該體現過程管控,等等。
環保部一位官員告訴南都記者,因為關注度很高而且涉及到很多改變,所以這樣的爭議或許在意料之中。在“徵求意見”結束之後,環保部或對各方意見進行吸納,將於近期正式頒布《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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