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1988年7月23日濟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8年9月24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1988年10月12日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10.12
  • 實施時間:1988.10.1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設計管理,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濟南市總體規劃》的實施,儘快把本市建設成具有“泉城”特色、環境優美、文明整潔和經濟繁榮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濟南市總體規劃》是城市建設發展和規劃管理的重要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市人民政府認為確需改變時,應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定;涉及城市性質、規模和總體布局的重大變更,還須按法定程式,報國務院審批。
第三條 城市規劃管理,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協調發展的原則,嚴格控制城市規模,合理髮展中小城鎮,加強城市環境保護,有計畫、有步驟地改造舊城區,保護城市傳統風貌。
第四條 《濟南市總體規劃》的實施,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城市規劃管理的審批權集中在市規劃管理部門。區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本區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和對違章活動的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人防工程、公用設施、管線、鐵路、港口、機場、道路、橋涵、公園、綠地、防洪水系、水源井、圍牆和其它構築物,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設計管理

第六條 城市規劃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定額指標,並與城市的經濟、社會發展計畫互相銜接,互為依據,共同實施。
第七條 承擔本市規劃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必須按《濟南市總體規劃》和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設計要點進行設計。規劃設計必須送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重要的規劃設計還應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變更規劃設計應重新報批,與變更設計有關的項目經批准後方可變更施工。
第八條 城市建設項目的用圖,必須採用市測繪管理部門提供的統一坐標系、高程及有關測繪資料。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各項建設工程必須合理使用和節約土地,儘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嚴格控制占用菜地、藕田,不得占用風景林地、城市綠地和綠化隔離帶。
第十條 申請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總體設計一次報批,不得化整為零。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分期徵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新區毗鄰規劃道路建設時,必須代征相應規劃路面寬度一半的道路用地,並拆除其範圍內的建築物;毗鄰舊區道路建設時,須拆除征(撥)土地範圍內規劃道路中心線一側的建築物。
第十二條 用地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並應服從城市規劃的統一調整使用。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所需的臨時用地,應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報市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使用期滿,用地單位應恢復土地的原狀,及時辦理退地手續。
第十四條 利用城市規劃區內的礦藏、水源、森林、山嶺、荒地等自然資源,須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按指定的地點、範圍和期限使用或開採。對開採後的土地,使用單位應進行整治、綠化,不得自行圈占,如確需改作他用,須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報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徵用、劃撥土地按下列程式辦理:
1、建設單位持經國家規定程式批准的當年建設計畫、設計任務書和其它有關檔案,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選址;
2、市規劃管理部門初步確定用地位置和範圍,提出規劃設計要點;
3、建設單位委託設計部門根據規劃設計要點進行總平面設計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計畫;
4、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勘察通知書;
5、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批辦理征(撥)土地手續。
第十六條 征(撥)的土地閒置超過兩年,又未申請延期使用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土地使用證,另行規劃。
第十七條 利用外資的建設項目用地,建設單位須在與外方正式簽訂契約一個月前,向市規劃管理部門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其他有關檔案,進行初步規劃定點;契約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按規定程式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 安排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項目,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新建大、中型建設項目,除確需在市區建設的公共設施外,應安排在市郊縣及遠郊工業區。對要求整建制遷入市區的單位要嚴格控制,確需遷入的,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申請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持當年建設計畫、設計任務書、土地使用證件、建設工程擬建位置地形圖、建設工程總平面圖、施工圖及有關協定或證件,向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
第二十條 綜合開發地區,其規劃設計方案審批後,由開發單位申請辦理建設手續,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建設計畫一次或分批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許可證有效期一年,逾期尚未施工的,須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 新建建築物之間,必須按國家規定留足消防、抗震、通風、採光的距離。新建區住宅南北向間距不得小於南側建築物檐口高度的1.5倍,舊區不得少於1.3倍。工業建築和居住建築之間應保持適當距離。
第二十三條 市區主幹道兩側的建築工程,最突出部分外沿,應自道路規劃紅線後退5米以上,次幹道兩側和河道、防洪溝渠、市政工程管線兩側的建設工程,應根據需要適當後退。
第二十四條 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廁所、停車場和人流集散場地等配套設施,並同時定點、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建設居住小區,必須對市政基礎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設施以及生活服務等設施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同步使用。
局部新建和改造住宅群,也須按國家規定指標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 在市政設施上一般不得加建工程,確需加建時,須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後,方可申請建設項目。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在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周圍建設的建(構)築物,其體量、造型、色彩、風格,必須符合文物保護和園林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其地下管線工程,由市規劃管理部門統一規劃,有關部門應互相配合,同步施工。道路建成後一般不準開挖,確需開挖時,應經市城建部門同意後,由公安機關辦理手續,主要交通幹道的開挖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道路開挖後,建設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工程的設計,必須由取得相應等級設計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外地設計單位承攬本市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的,須事先到市設計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建設,一般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
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按國家城建檔案管理規定組織編制竣工圖,報送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歸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查處。
第三十一條 接到違章通知書的單位和個人,須立即停止使用土地,停止工程施工,已竣工的建(構)築物不得使用,聽候處理。
對違章建設和違章用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以下處罰:
1、吊銷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
2、限期退出違章占用的土地,拆除違章建(構)築物;
3、對違章用地另行安排,沒收違章建(構)築物;
4、經濟處罰;
5、追究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以上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併使用。
第三十二條 對處罰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阻撓檢查、侮辱、毆打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規劃管理人員,應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市轄非規劃區的主要公路、橋樑、鐵路、管線、通訊電纜和主要引水工程以及35千伏以上高壓輸變電工程的建設可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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