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建設規劃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規劃城鎮建設用地範圍以外,城鄉規劃確定保留村莊的建設規劃編制與審批。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負責村莊建設規劃編制的領導和協調工作,鎮(鄉)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轄區內村莊建設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
第四條制定和實施村莊建設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尊重民意、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以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加強村容村貌、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地方特色、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為目標,符合防災減災要求,實現土地資源、水資源等重要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
第五條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區鎮村體系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醫療、教育、交通、水利、消防等行業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六條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建設規劃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村莊建設規劃編制要求。
第七條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委託具備規劃設計乙級以上資質的單位承擔村莊建設規劃編制工作。
第八條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查、測繪、氣象、地震、水文、自然、社會、歷史、人口、土地資源、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基礎資料。
第九條村莊建設規劃草案應當由鎮(鄉)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條村莊建設規劃草案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由鎮(鄉)人民政府報所在區人民政府審查;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由鎮(鄉)人民政府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市發改、公安、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環保、水利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審查,形成部門聯合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村莊建設規劃草案經鎮(鄉)人民政府根據部門聯合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後,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村莊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鎮(鄉)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第十三條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村莊建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鄉)人民政府可按照規定程式修改村莊建設規劃:
(一)因上位規劃調整,對村莊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需要修改的;
(三)經鎮(鄉)人民政府組織論證認為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規劃城鎮建設用地範圍以外,城鄉規劃確定保留村莊的建設規劃編制與審批。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負責村莊建設規劃編制的領導和協調工作,鎮(鄉)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轄區內村莊建設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
第四條制定和實施村莊建設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尊重民意、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以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加強村容村貌、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地方特色、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為目標,符合防災減災要求,實現土地資源、水資源等重要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
第五條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區鎮村體系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醫療、教育、交通、水利、消防等行業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六條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建設規劃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領村莊建設規劃編制要求。
第七條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委託具備規劃設計乙級以上資質的單位承擔村莊建設規劃編制工作。
第八條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查、測繪、氣象、地震、水文、自然、社會、歷史、人口、土地資源、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基礎資料。
第九條村莊建設規劃草案應當由鎮(鄉)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條村莊建設規劃草案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由鎮(鄉)人民政府報所在區人民政府審查;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由鎮(鄉)人民政府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市發改、公安、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環保、水利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審查,形成部門聯合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村莊建設規劃草案經鎮(鄉)人民政府根據部門聯合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後,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村莊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鎮(鄉)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第十三條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村莊建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鄉)人民政府可按照規定程式修改村莊建設規劃:
(一)因上位規劃調整,對村莊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需要修改的;
(三)經鎮(鄉)人民政府組織論證認為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