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基本菜田管理辦法》是經1996年5月30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地方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815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6-05-30
【生效日期】1996-05-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基本菜田管理辦法
(1996年5月30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菜田的保護管理,穩定和發展蔬菜生產,保障城市居民生活需要,維護農民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市基本菜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市區人口對蔬菜的需求,按照本辦法批准劃定的長期生產商品蔬菜的菜地。
第三條 市蔬菜管理部門負責基本菜田的開發、利用、建設和生產管理。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規劃、環保、農業、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基本菜田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科學開發基本菜田的方針。嚴格控制占用基本菜田。
第五條 市蔬菜管理部門和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農業、環保、水利等部門,編制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應當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和農業資源調查、農業區劃為依據,並與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相協調。
經批准的基本菜田保護區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原批准程式重新報批。
第六條 劃定基本菜田保護區,應當合理布局,保護蔬菜生產環境,有利穩定現有菜田和開發建設新菜田。
第七條 劃定的基本菜田保護區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由市蔬菜管理部門實地標定,設立保護標誌,埋設界樁,建立檔案,並報市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除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外,其它建設項目一般不得占用基本菜田;確需占用的,按有關規定報批。
經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城市規劃部門會同蔬菜管理部門,劃定占用範圍。
第九條 經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必須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占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占用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向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管理部門收取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應自收取之日起3個月內解繳同級財政部門。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緩繳和拖欠。徵收的具體標準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 占用的基本菜田,由市蔬菜管理部門會同土地、農業、規劃、水利等部門,依據基本菜田的總體布局和建設標準,占1畝補2畝,統一安排增補。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菜田開發基金。基金主要來源:
(一)政府撥款;
(二)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三)其他收入。
基本菜田開發基金用於新菜田的開發建設、技術推廣、老菜田的改造,專款專用,不得挪做他用。
基本菜田開發基金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市蔬菜部門負責使用,審計、物價部門對其徵收、使用情況和效益實行監督。
第十二條 基本菜田必須用於蔬菜生產,不得擅自改種其他作物,不得拋荒。
基本菜田種植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擅自將基本菜田改種其他作物或者拋荒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變更或者解除菜田承包契約,收回菜田承包經營權,並由承包者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基本菜田採取保護、扶持等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市蔬菜管理部門應當對基本菜田的生產、基礎設施登記造冊,落實管理責任,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十五條 市蔬菜管理部門應當圍繞蔬菜生產和消費,逐步建立和完善蔬菜市場,在技術、信息、優良品種和生產資料等方面為農民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損壞基本菜田的生產、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給予賠償、修復。
第十七條 禁止在基本菜田保護區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產生污染的工程;
(二)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的廢渣、廢水;
(三)在菜田上施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和其他化學品;
(四)其他污染菜田的行為。
對原有危害基本菜田的污染源,應當限期治理,消除污染。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蔬菜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菜田的,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菜田,限期恢復蔬菜生產條件,並處以非法占用菜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批准檔案無效,並按照前項規定處罰;
(三)非法轉讓基本菜田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非法轉讓後改作他用的,並責令限期恢復蔬菜生產條件。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當事人進行處罰時,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執行。
罰沒款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條 盜竊、破壞基本菜田生產、基礎設施以及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蔬菜管理部門及其他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