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職工教育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01年5月18日經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01年6月15日經山東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濟南市職工教育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6.15
  • 實施時間:2001.06.15
為了保證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將《濟南市職工教育條例》第三十八條、《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第九條、《濟南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濟南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濟南市個體工商戶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濟南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濟南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第三十七條、《濟南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濟南市外來人員務工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濟南市市區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濟南市道路旅客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濟南市地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濟南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濟南市職工技能鑑定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濟南市農村四荒資源開發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濟南市文物保護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濟南市基本菜田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濟南市私營企業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濟南市義務兵優待和退伍安置辦法》第二十三條、《濟南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濟南市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濟南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第十一條均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濟南市職工教育條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